小金文史“崇本于法家精神”,秦律中对宗族执法权的肯定与限制( 二 )



小金文史“崇本于法家精神”,秦律中对宗族执法权的肯定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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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族一起劳作
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的记载:“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 , 当三环之不?不当环 , 亟执勿失 。 ”
大概意思是说 , 有老人告子女不孝 , 是不是应该看做三种不受理的案子之一?回答说不能 , 应该迅速的派人去抓了他 , 以免逃跑 。
实际上秦律对“不孝罪”的惩罚是相当之重的 , 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 将不孝顺当成一种罪 , 这明显不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的 , 而是从保证封建时代“父为子纲”的伦理需要出发的 , 是不折不扣的家族法 。
难道所谓“崇本于法家精神的秦律” , 就是将道德伦理置于法律之上的吗?
当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 , 只有当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认为其是公正可行的时候 , 才能具有应有的法律制度 , 而秦汉时代 , 掌握社会话语权的 , 毫无疑问就是那些掌握着宗族执法权的族长乡老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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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老乡绅
秦律从他们的角度出发 , 将维护他们利益的家族法当成是国家正统的法律制度 , 实际上还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施行的效率 。 促使其他各方面的国家法律 , 能够被当时的人们所认可 。
从这个角度上讲 , 国家法律对宗族执法权 , 也就是所谓的“家族法”的认可 , 实际上是国家统治力量不强的表现 , 也是封建统治者扩大统治阶级 , 稳固自己统治 , 加强中央集权的一种方法 。 三、在保障自身能够得到认可的前提下 , 秦律也尝试对一些过分的家族法做出了改变 , 以方便国家意志摆脱乡绅阶层 , 逐渐深入民间
作为一种以严苛和公正著称的法律 , 秦律当然不止于对宗族执法权的认可 。 在保障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前提下 , 秦律也对家族法之中一些过分的 , 落后的 , 不利于国家发展的地方做出改变 。
还以家庭关系为例 , 在最早的家族法 , 也就是宗族执法权的管理之下 , 实际上父母对子女是拥有绝对主导权的 。 所谓的“父要子死 , 子不得不死” , 就是这种绝对主权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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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训
《史记》中说 , 秦二世矫诏杀秦始皇长子扶苏 , 以篡夺皇位的时候 , 扶苏公子曾说过这么一句话:“父而赐于死 , 尚安敢请?”
就是说是秦始皇要儿子扶苏去死 , 扶苏还有什么可说的呢?连作为一国之储君的扶苏 , 在强大的家族法面前都要低头 , 可见当时宗族观念的深入人心 。
按理来说 , 在这样强烈的宗族观念下 , 秦律中应该是支持这种行为的 。 但实际上不管是从文明的进度 , 还是国家发展的角度上 , 将宝贵的人力资源就因为与父母关系不好而被随意杀死 , 显然是不符合国家利益的 。
秦律在家族法的基础之上 , 对这一条做了一定的改动 , 那就是:“擅杀子 , 黥为城旦舂 。 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 , 勿罪 。 ”
也就是说 , 虽然父亲有对儿子的绝对主导权 , 但是不能无缘无故的就把他给杀了 。 看上去这是矛盾的 , 实际上从宗族法和国家法的概念上分别去理解 , 则一点都不矛盾 。
秦朝去远古未远 , 很多法律制度 , 社会风俗上 , 都受到远古时期的影响 , 家族法正是从远古时期农耕文明聚居生产的模式之上发展而来的 。 因此当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中央王朝以后 , 如果要获得民间的拥戴 , 他就不能违背当时社会的风气 , 习俗 。 而以宗族执法权为代表的家族法 , 正是当时这种风俗的重要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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