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公安两男子在禁渔期投放农药捕捞水产品被抓,刑法: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两男子在禁渔期投放农药捕捞水产品被抓 , 刑法: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1月1日起 ,
全区所有天然水域 ,
具体包括长江、永川河(临江河)、
小安溪、大陆溪、金龙河(九龙河)
干流及支小河汊实行禁渔 。
在禁渔期非法捕捞 ,
属于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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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永川区公安局红炉派出所在治安支队的支持指导下 , 破获一起采用毒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 两名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这是区公安局近年来侦办的第一例采用毒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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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 , 红炉派出所获接群众报警称 , 有人在辖区小安溪支流毒鱼 。 接报后 , 民警立即赶到现场 , 将正在现场捕鱼的曾某、黄某抓获 , 并缴获捕捞上岸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 现场提取了装农药的空瓶 。 经审讯 , 两名嫌疑人交代了在水里投放农药将鱼毒晕上浮后再捕捞的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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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发了《关于天然水域禁渔的通告》 , 通告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 , 在全区所有天然水域 , 具体包括长江、永川河(临江河)、小安溪、大陆溪、金龙河(九龙河)干流及支小河汊实行禁渔 。 曾某、黄某两人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现已被采取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 , 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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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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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永川公安两男子在禁渔期投放农药捕捞水产品被抓,刑法: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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