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修复;保护;进行;历史;铁梁桥;文化;部门山西忻州一古桥修复后面目全非引发关注 破坏性修复惹争议( 二 )
构建多方参与机制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文物的“破坏性修复”在多地都有发生 。当前,我国高度重视文化建设,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也日渐受到重视 。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采访中,周荣认为,各级文物根据它的等级不同,由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进行保护、修复的审批工作 。根据以往的一些案例来看,铁梁桥的情况应该启动相应的行政审查程序 。首先必须要检查该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方案的文物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要进行相应的行政问责 。
“在文物保护修复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文物主管部门牵头,文物专家和科研机构参与的这样一种机制 。除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外,文物专家也要积极参与到文物修复方案的提出和实施过程中去 。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肆意破坏文物的一些所谓的保护方案和做法,要对作出决策的决策人、部门和评审专家,进行责任追究 。”周荣说 。
祁嘉华认为:“铁梁桥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现有规定,古桥修复前需要事先报批,还要提出遗址修复方案 。目前的方案是谁提的,如何通过的,都应当进行调查 。另外,地方政府想利用当地资源做一些事情的时候,应当进行专业化的操作,而不能仅靠热情、靠拍脑袋来实施 。政府要借助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发挥专业人员的力量,这样才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周荣建议,在文物保护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所限,可能存在资金方面的缺口,国家应该考虑设立相应的基金或专用资金,对地方上的文物保护加大支持力度,弥补资金上的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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