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最高法指导案例:以索要彩礼为目的的骗婚,构成诈骗罪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最高法指导案例:以索要彩礼为目的的骗婚,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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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结婚索要彩礼为手段 , 虚构事实 , 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中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向行为人支付彩礼 , 且骗取钱财数额巨大 , 行为人在得到钱财后 , 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见面 ,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故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
基本案情
黄彩梅(女)于2013年10月与河南人王志帅(男)通过他人介绍相亲 。 黄彩梅提出依照当地风俗 , 看望老人需准备红包 。 王志帅将装有1360元的红包交给黄彩梅 , 后黄彩梅同意与王志帅结婚 , 但需彩礼38000元 , 王志帅同意通过银行卡将彩礼礼金转账给黄彩梅 。 黄彩梅得到钱后拒绝与王志帅见面拒接电话且找各种理由推诿 。 次年3月 , 黄彩梅又与河南人王永安(男)通过媒人介绍认识 。 同样以结婚彩礼礼金方法骗得王永安钱财共计人民币31000元 。 后黄彩梅仍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电话 。 黄彩梅实施两起诈骗罪 , 骗取被害人共计70360元 。 案发后 , 黄彩梅退还王永安31000元 , 退还王志帅39360元 。
公诉机关以黄彩梅犯诈骗罪 , 提起公诉 。
争议焦点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 , 以索要结婚彩礼为手段 , 骗取被害人财产数额巨大 , 在此情况下 , 应否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彩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 ,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
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看 ,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 犯罪手段来看 , 行为人先实施了欺诈行为 。 欺诈行为包括两种方式 , 一是虚构事实 , 二是隐瞒真相 , 二者均能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 其次 ,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 , 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 就不成立诈骗罪 。 再次 ,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 最后 ,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 , 行为人获得财产 , 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
行为人以结婚收取彩礼为由 , 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 , 使被害人陷入错误 , 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将财产进行处分 , 而行为人在获得财产后找各种理由推诿 ,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同时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才构成犯罪 。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行为人骗取两位被害人财产共计七万余元 , 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 应认定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
本案中 , 行为人通过骗婚的手段 , 索要结婚彩礼礼金 , 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并处分财产 , 行为人得到钱财后各种推诿拒不见面 , 可以得知 , 行为人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 , 其真实意思是向被害人索要彩礼 , 即骗取礼金 , 以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产 , 对被害人的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 , 骗取财产的数额巨大 , 构成诈骗罪 , 应按照诈骗罪进行刑事处罚 。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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