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山一企业污水处理池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查处!

【「」狮山一企业污水处理池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查处!】5月4日 , 狮山镇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对万石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 , 该公司的污水处理池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由于该污水处理池属于有限空间 , 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执法人员现场向企业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 要求企业限期落实整改 。
「」狮山一企业污水处理池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查处!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目前 , 安监部门拟对该企业涉嫌“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
「」狮山一企业污水处理池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查处!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 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 , 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来源:狮山安监?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