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敖汉旗警方通报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事故

【■内蒙古敖汉旗警方通报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4死事故】北京联盟_原题是:内蒙古敖汉旗"4.04"交通事故处理进展情况通报
2020年4月4日7时29分 , 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 , 省道210线黄羊洼镇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 接到报警后 , 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 经现场勘查 , 事故发生地位于省道210线529KM+200M处 , 现场3车发生碰撞 , 造成3人当场死亡 , 1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 3人受伤 , 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
经调查 , 2020年4月4日(清明节)7时25分 , 潘某国驾驶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自家车)回老家办事 , 沿省道2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29km+200m处 , 遇杨某新驾驶的华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开启左前车门时 , 向左躲避驶入对向车道 , 与相对方向行驶赵某启驾驶的比亚迪牌微型轿车相撞 , 后又与华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 , 致使比亚迪牌微型轿车驾驶人赵某启、乘车人赵某山、赵某飞当场死亡 , 乘车人赵某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杨某新、潘某国和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闫某华受伤 。
民警到达现场后 , 依法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 , 潘某国现场检测结果为24mg/100ml , 闫某华现场检测结果为0mg/100ml , 杨某新检测结果为0mg/100ml 。 并对潘某国、闫某华、杨某新进行血液抽取 。 现场询问时 , 潘某国隐匿自己驾车事实 , 闫某华冒名顶替潘某国驾车发生事故 。 4月4日下午 , 办案民警根据调查和闫某华的陈述 , 对潘某国进行询问时 , 潘某国对驾车发生事故后转嫁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 4月5日 , 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潘某国、闫某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司法鉴定检验 , 潘某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 , 闫某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0mg/100ml 。
鉴于潘某国为敖汉旗人大代表 , 经公安机关申请 , 4月5日 , 敖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许可对旗十七届人大代表潘某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 敖汉旗公安局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潘某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4月4日 , 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聘请沈阳汽车事故鉴定中心对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比亚迪牌微型轿车进行行驶速度鉴定 , 4月7日 , 作出鉴定意见为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行驶速度约84km/h , 比亚迪牌微型轿车发生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88km/h 。 鉴定意见送达后 , 潘某国及受害人家属均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 并申请重新鉴定 。 4月9日 , 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聘请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 , 4月11日 , 作出鉴定意见为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行驶速度约82.12km/h , 比亚迪牌微型轿车发生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86.72km/h 。 事故发生路段最高时速限定为80km/h 。
4月12日 , 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认定潘某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 , 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 , 采取措施不当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 ,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隐匿自己驾车 , 过错较重 , 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杨某新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 ,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 过错较轻 , 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 赵某启无事故责任 。 赵某山、赵某飞、赵某海、闫某华无事故责任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后 , 杨某新与潘某国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受理后 , 于4月23日作出由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认定的决定 , 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后 , 于4月29日作出与第一次一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
4月12日 , 敖汉旗公安局向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 4月16日 ,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潘某国批准逮捕 , 4月30日 , 敖汉旗公安局将潘某国涉嫌交通肇事罪、闫某华涉嫌包庇罪移送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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