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壹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材料被罚30万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日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其编制虚假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罚款30万元
本文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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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当事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3层
主要负责人:梁晋
当事人:梁晋
身份证号码:37090219741110XXXX
职务: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 我分局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查 , 国华人寿泰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编制虚假材料 。
一、投保人信息不真实 。
公司所提供的保单中 , 部分投保人手机号非本人手机号码 , 共涉及6笔保单 。
时任公司总经理梁晋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二、业务资料不真实 。
公司虚列会计科目 , 共涉及费用26笔 。
时任公司总经理梁晋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上述事实 , 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交易流水、相关财务凭证、投保人信息不真实明细表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综上 ,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编制虚假材料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 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罚款30万元 , 对主要负责人梁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逾期 , 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泰安银保监分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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