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法院物价上涨,孩子的抚养费也跟着上涨?( 二 )
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人们生活水平、工资水平的提高 , 以及物价上涨、生活消费增加的情况 , 按照2007年何某、袁某离婚时达成的袁某每月支付100元的协议约定已经不能满足袁何某的实际生活所需 , 故结合袁某的收入情况 ,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当地消费情况以及袁某的负担能力 , 判令袁某自2018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给袁何某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 。
袁某上诉中提出的与何某2007年至2012年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何某共同购买房屋等事实 , 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 以上理由不能作为免除袁某作为袁何某父亲对袁何某应当承担的法定抚养义务的理由 。 袁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 应该不予支持 。
本文插图
法院判决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文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 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因此 , 法律上是支持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发生困难时 , 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 , 离婚夫妻双方对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自行的约定 , 不能对抗孩子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
对子女抚养问题 , 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 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 ,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 , 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以及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 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 , 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 ”的规定 。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 袁何 某请求增加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来源:南丹法院
推荐阅读
- 襄城县人民法院|襄城县人民法院:第八党支部开展保护资源 建设美丽襄城主题党日活动
- 霍邱县人民法院|霍邱县法院开展庆祝“六一”儿童节开放日活动
-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定边法院出动10余干警强制腾房执结3案
-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堡法院真情执行暖人心千里之外飞来感谢信
- 东海县人民法院|【以案说法】好意搭载同窗友 发生事故惹纠纷
- 巢湖市人民法院|合肥人大来巢湖法院调研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工作
- 港北区人民法院|贵港中院成广院长到港北法院开展调研督导
- 相山区人民法院|相山区政法党委到相山区法院进行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政治监督谈话
- 襄城县人民法院|快速高效执结涉金融案件
- 最高法 数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