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出一孔的版权争端

五月份最值得关注的事件 , 是一群网络文学作者与一家网络文学平台的版权争端 。 这件事虽然不如世界疫情让人焦心 , 也不如核弹那么劲爆 , 但同样也是一件将会影响千家万户的大事 。 而且 , 疫情与核弹毕竟都是外因 , 一旦过去了 , 影响也就没了 。 但版权涉及的是权利 , 是市场经济内生的规定性 , 其影响将会是长久的 。本文是一篇理论文章 , 所以涉及的全部具体人物都会隐去 , 只关注事件本身透露出来的社会理念 。利出一孔的版权争端。利出一孔的版权争端

事件起因 , 可以认为是从这张文字图开始 。 为了叙述的完整性 , 有必要解释一下这其中涉及的各方 。 其中的乙方 , 就是当前非常庞大的一群网络文学创作者 。 据说这个群体已经达到了千万级的规模 。 这些作者 , 把自己创作的文学作品 , 在一家文学网站上也就是甲方发表 。 这种发表是自由的 , 既不需要审核也不需要费用 , 读者也可以免费阅读 , 作者当然也就没有稿费 。 不过如果甲方认为乙方的作品很受欢迎 , 有投资的前景 , 就会联系作者 , 表示愿意签约 。 那张文字图就是签约合同的大概内容 。 获得签约的作品 , 也同时获得网站的VIP待遇 , 可以接受读者的付费订阅 , 与网站分享这部分利益 , 并且会获得网站的推广 , 增大作品的影响力和阅读量 。从签约的合同内容上看 , 作者与网站的关系并不仅仅是那点网络订阅 。 实际上 , 双方约定的关系已经远远超出了在网络上发行的那点电子版权 , 而涉及到了作品所有可能的版权 。 比如 , 作品改编成漫画、动画、电影、电视、游戏 , 以及可能产生的周边产品等所有的著作权益 。 而且这还没完 , 合同还约定了与作者的人身关系 , 即作者在合约期间所有作品都应该交给网站来经营 , 作者本身也有义务配合参加网站的一切经营活动 。甲方可以说 , 获得了乙方文学作品非常大的经营自主权 , 而承诺给乙方的只是经营所可能产生的净收益 。 当然 , 也不能说甲方就是空手套白狼 。 毕竟签约作品确实获得了网站的商业推广 , 确实也会增加其影响力 。 作品经过商业推广 , 就变成了一种能超越其本身价值的 , 而具有附加价值的品牌 。 既然是品牌 , 其利益攸关方约定一些共同行为准则 , 以此来维护品牌价值 , 也是一种必要举措 。因此 , 双方矛盾的焦点 , 并不在于彼此以什么方式建立这种品牌共同人关系 。 比如 , 是网站以委托创作的方式与作者合作 , 还是网站雇佣作者从事创作 , 抑或是作者以作品为知识产权进行投资 , 都不改变二者在共同经营一个品牌的事实 。所差异者 , 是不同的合作方式 , 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与风险预期之不同 。 如果是投资行为 , 则作者应该获得更多经营上的话语权 , 但同时也要承担可能的亏损风险 。 如果是委托或雇佣创作 , 作者一次付出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 , 但不需要承担太多经营风险 。如果这么看 , 就能看出上面那份合同的不合理之处 。 根据合同内容 , 双方似乎并未明确建立何种合作关系 。 如果说是作者的知识产权投资 , 则没有约定作者作为资方的相应权利 。 如果是委托创作 , 则未约定作者的劳动报酬与福利 , 却要求作者承担太多经营责任 。其实双方的合作关系 , 概括起来 , 就是绑定起来的自由行动人 。 版权是法律赋予著作人所有的、著作权中的一部分权利 , 因此版权是著作人合法的资产 。 著作人对版权具有合法的自由处置权 , 是把版权作为资产进行投资 , 还是一次卖出清断 , 都是著作人的权力 。 而著作人的这种自由处置权 , 却恰恰是资本经营的最大风险所在 。 如果未经合同约定 , 著作权人完全可以把版权卖给这家后 , 又卖给那家 。 资本没有了独占经营权 , 就会丧失竞争力 , 无法获得垄断经营利益 。 所以 , 资本要进行有利可图的经营活动 , 就必须要把版权自由人约束在自己的版权经营中 。这种约束要合法地进行 , 唯一的办法就是「利出一孔」 。「利出一孔」出自管仲之语 , 商鞅也有论述 。 主要就是说 , 要把自由人绑定在自己的利益共同体中 。 比如 , 秦国的法家改革 , 就是约定一切利禄赏赐只有一条途径 , 即从事耕战 。 在这里 , 法律不是强制自由人服从自己的命令 , 而是利用自己手里的经济利益分配权 , 去引导诱导自由人为自己服务 。 自由人立了军功 , 才有爵位 , 有爵位才会分配土地让你耕种 , 那么除了替他打仗 , 还能有别的出路吗?前段时间 , 有家知名公司 , 也强调了「力出一孔 , 利出一孔」的原则 。 照他们的说法 , 就是公司的全部员工 , 从最高层到所有的骨干层的全部收入 , 只能来源于公司的工资、奖励、分红及其他 , 不允许有其他额外的收入 。 管理人员如果没有了任何别的收入来源 , 那么除了换一家公司 , 就只好把自己的生活彻底地与公司绑定在一起 。 而一旦你把自己彻底绑定在了公司 , 做什么、学什么、想什么 , 都与公司利益挂钩 , 那么你也就彻底地被塑造成了公司人 。 表面看 , 你还是自由的 , 随时可以辞职走人 , 但你的知识、你的见识、你的人格 , 都已经经过公司的长期塑造 , 未必再有足够的竞争力能脱离这家公司而独立生存 。「利出一孔」才是社会的真正潜规则 。 有段时间 , 我一直很奇怪 , 据说日本人统治满州时 , 是禁止民众食用白米饭的 , 日本人难道会为了一点口腹之欲 , 就专门订立这么一条奇怪的法律 , 不吃米饭可以吃别的啊 。 看来秘密就在「利出一孔」 。 所谓的军国主义 , 未必就是以武力强迫他人服从 , 日本军方控制了大米 , 就控制了粮食 , 只有替他打仗 , 才能吃到粮食 , 那么除了替他打仗 , 还能有别的出路吗?那份奇怪的版权合同 , 也就一点不奇怪了 。 公司就是要跟你彻底绑定啊!公司一点都不当心你作为共同行动人 , 会夺了公司的权 , 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利益 。 个人是无法与群体抗争的 。 文学作者初入文坛 , 对自己总是缺乏信心 , 也不能客观看待自己的能力与价值 。 但公司久经考验的编辑不缺眼光 , 也不缺判断力 。 这就是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 公司利用这种市场地位的不对称性 , 在作者最没自信、最没眼光的时候 , 跟他签订这种合作协议 , 不要太简单 。 事实上 , 也绝少有初求职者、初入行者能扛着自己内心的虚弱与渴望 , 而能拒绝一份合约 。 其实 , 你有没有能力甚至也根本不重要 , 公司签下了你的合约 , 并不需要预付太多代价 , 但你却已经不得不跟着公司的节奏走 , 不得不活出公司希望你的样子 。 哪怕你不创造任何价值 , 你也少了对公司的威胁 。 公司掌握着大量的签约作者 , 就掌握着行业的未来 , 并拥有了足够的市场谈判地位 , 可以让那些有能力的大神 , 也得乖乖地与公司合作 。 公司消弭了一切经营风险 , 有了利润 , 当然会很愉快地跟你谈分成 。 有了分成 , 你也会很愉快地当个工具人 。这是一种阳谋 。 古代的青楼也不过如此 。 进了青楼也是有合约的 , 还可以为自己赎身 。 为了自由 , 你不得不出卖你的自由 。利出一孔的版权争端。19:59 20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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