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临江: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必须签字?不能无罪辩护?( 二 )


五、律师对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 , 有权作无罪辩护
这个不需要分析 。
六、律师无罪辩护的后果是庭审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 , 并不会因此否定被告人的认罪认罚 , 通常是“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 , 不予采纳”
时间关系和老王能力所限 , 只摘引一些判决书内容:
1.网上多次转发、引用的罗贤忠行贿案判决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 罗贤忠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闽0121刑初556号 , 公诉人:“被告人虽然认罪认罚 , 但辩护人做无罪辩护 , 违反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约定 , 撤回原来的量刑建议 。”合议庭:“认罪认罚应以被告人主观意愿为据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 若被告人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 , 则公诉机关有理由认定其违反具结书的约定 , 相应提高量刑建议 , 但被告人不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 , 且坚持自愿认罪认罚 , 应认定被告人与公诉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仍然有效 。”“综合本案 , 被告人罗贤忠在侦查机关、提起公诉及审判阶段 , 均明确表示认罪认罚 , 且自愿放弃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 , 其悔罪态度诚恳 , 故其与公诉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 公诉机关提高量刑建议法律依据不足 , 本院不予支持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 罗贤忠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闽01刑终580号 , 合议庭:“罗贤忠在一审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并当庭表示不同意其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2.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 卜照臣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鲁11刑终83号
自愿认罪认罚 , 辩护人无罪辩护 , 合议庭“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采纳 。”
3.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李玉球、大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辽02刑终670号
“辩护人提出 , 李玉球能够自愿认罪认罚 , 请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李玉球完全听从原辩护人无罪辩护思路 , 现在非常后悔;李玉球患有严重疾病 , 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一审被告人李玉球犯单位行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4.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 冉明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渝04刑终74号
上诉人冉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冉明在案发前并不明知涉案药品是假药 , 主观上无销售假药的故意;2.冉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受检察官和一审辩护人的蒙蔽 , 其签署行为并不自愿 , 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罪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 对其宣判无罪 。”
合议庭:“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一审考虑原审被告人冉明当时的认罪认罚态度和具有坦白、立功情节等量刑因素对其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 , 基于当时的事实和证据 , 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 但从二审情况看 , 上诉人冉明在二审期间并不符合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条件 , 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 , 且出庭检察官也建议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5.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黄文新一审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1501号
“故辩护人文华的无罪辩护意见 , 本院不予采纳 。但孙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 且黄文新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
6.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刘凤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京0105刑初912号
关于被告人对罪名的意见 , 辩护人无罪辩护以及罪轻辩护的相关意见 , 本院一并回应如下:1、被告人刘凤华在和王某交往过程中虚构身份以骗得王某的信任 , 后又通过夸大病情 , 谎称和其结婚等行为 , 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处分财产的决定 , 且数额巨大 ,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 其对罪名的意见以及辩护人的无罪意见 , 不予采纳;2、被告人骗得钱财后如何使用是事后处理行为 , 不能因为此事后行为而对事先诈骗行为从轻处罚 , 辩护人的罪轻意见 , 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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