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会拍照是不是侵犯了表演者的表演者权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其他答主已贴出表演者权的权利范围,但得出不侵权的结论不是正确的。如上加粗部分显示的内容,未经许可及支付报酬的”录音录像“是违反该条款的。值得斟酌的是”录像“这个词是否包含拍照这个行为?答案是肯定的,录像不单指录制人物影像,制成视频,当然还包括拍摄这样的行为。严格来说,录像就是快速拍摄出无数张照片的结果。
综上所述,演唱会拍照确实侵犯了表演者的表演者权,当然,如果著作权人不计较该侵权行为,侵权者当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如果”计较“的话,”拍照者“应当意识到是自己的不当行为在先,尽快去承担责任才是。
■网友的回复
表演者权,不是表演权。
表演者权仅有4项财产性权益,1复制发行权2首次固定权3对现场表演的广播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
【演唱会拍照是不是侵犯了表演者的表演者权】 所以拍照不侵权,话说,有些人会在朋友圈做直播,那就侵权。
水平很低,请有识之士指正。
■网友的回复
题注问的应该是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权利内容包括: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们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因此,仅仅拍照、拍小视频发朋友圈炫耀是不侵权的,但是如果做直播,直播演唱会全程,或者全称拍摄后上传网络,并获得报酬。这种情况是侵权的。
■网友的回复
感谢邀请,一楼正确,表示赞同,请题主采纳。另补充,拍照并未用于商业用途(否则侵犯了表演者肖像权),拍照未用于诋毁、损伤表演者名誉及人格(这是表演者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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