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夺章”能抢回公司控制权吗

“夺章”能抢回公司控制权吗
付金
【印章“夺章”能抢回公司控制权吗】当当网“夺章”事件近期多次登上网络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从李国庆夺公章、发公告再到当当网回应等一系列行为,使得“夺章”事件持续发酵,有关公司公章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那么,印章怎样取得和使用才是合法的?抢夺公司印章构成抢夺罪吗?涉印章的违法行为都有哪些?
不是谁用章都能行使管理权




公司印章在司法实践中多被作为公司的财产对待 。物,分为一般的物和特殊的物 。公司印章则为公司的特殊财产,区别于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项财产权益 。从所有权角度看,公司印章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并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的“私人财产” 。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 。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公司印章是公司外在意志的代表标志,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章的重要性有所降低,其功能与自然人签字基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然而,某人带走公司印章并不代表已经取得了公司控制权 。管理者的行为还要受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程序规定的约束 。即有权之人使用公司印章,才能行使公司管理权 。股东会作出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决议后,在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前,原法定代表人职务已经被解除,原法定代表人不再持有公司印章,应当予以交接返还 。
实践中,办公室、财务室或对外签订合同的雇员等公司印章的持有人,均为形式上的保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公司章程明确的印章持有人是实质掌管人 。在公司印章返还纠纷案件中,仅能要求公章实质掌管人履行返还义务,而不能要求形式保管人员履行返还义务,除非公司印章的形式保管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占有公司印章并拒绝返还 。
关于印章丢失赔偿数额问题,司法实践中是以公司刊登公章遗失声明及重新制作公司印章的费用为准,而不会将第一次制作公章的费用和因遗失公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计算在内 。
“夺章”不能简单以抢夺罪论
抢夺公司印章不等同于抢夺普通财物,更不能简单地以抢夺罪来论 。
一般情况下,公司印章的物理价值为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抢夺公司印章,抢的不是小小印章本身,其本质上是对公司控制权的抢夺 。然而,公司印章的经济价值不能以公司资本市值来论 。盗窃或者抢夺公司印章,不能等同于盗窃或抢夺公司资产,也不能以公司资产数额多少来衡量盗窃或抢夺行为的违法程度 。如果抢夺公章的人意在抢夺公司控制权,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公章仍然用于公司日常管理和交易活动,其抢夺公司印章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夺罪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因此,对于公司来说,伪造印章才能构成犯罪 。抢夺公章的行为,尚未纳入刑法范畴去规制 。
对于公司印章谁来管、谁能用,法律及行政法规尚无强制性规定 。公司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往往由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来明确和约束,由公司权力机构来决定 。
实践中,由于商事规则的复杂性、防范意识淡薄等原因,往往出现了公司印章与法人意志冲突的情形,如无权之人加盖真章,有权之人加盖假章 。加盖公章的效力本质上取决于盖章之人的权限,即盖章的人是否具有代表公司的资格 。
首先来看无权之人加盖真章 。公司工作人员在得到授权后,使用公章的行为均代表公司意志,经济收益由公司享有,法律责任也由公司承担 。如仅加盖公章而无经办人员签字的情况,虽然表面上看有公司授权,但如果能够证明并非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可认定为合同欺诈行为 。又如公司印章管理人员利用掌握公章之便,私盖公司印章为自己提供担保的冒用行为,即使使用的是真公章,因为使用之人无权,也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
再来看有权之人加盖假章 。实践中,有些公司存在两套甚至多套公章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盖章的人具有代表公司的资格,即使盖的章不是工商登记的公章,签约等法律行为也是有效的 。
例如,在一起委托拍卖纠纷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合拍卖协议,约定拍卖费用均由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收取3万元合作劳务费 。次日,甲公司股东路某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拍卖佣金重新约定为7:3分成 。拍卖完成后,乙公司按约将70%拍卖佣金转账支付给甲公司 。但甲公司以补充协议上路某所盖公章与甲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为由,起诉乙公司支付全部佣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补充协议上甲公司印章是伪造的,但因路某是甲公司股东,又是联合拍卖协议书的签约代表,并且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承诺函中对路某的行为予以确认,乙公司有理由相信路某在补充协议上签字属于甲公司的授权行为,因此认定补充协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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