蔷薇财经86《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三 )


4. 合作机构管理
信托业务中 , 信托公司的合作机构包括产品发行相关的合作机构(主要是代销机构)与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合作机构(主要是投资顾问) 。
此前关于代销机构的规定主要见于《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八条从反面进行的规定 。 此次《意见稿》的第七条则从正面明确:信托公司应当自行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者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此前关于信托的投资顾问的规定 , 主要见于证券投资类信托与QD信托业务 , 其他信托业务中的投资顾问则无任何规定 。 此次《意见稿》则对所有的信托业务的投资顾问进行了统一要求 , 并且对实践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私募管理人做投资顾问的门槛进行了限制 。
5. 报告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对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中需要向银保监报告的情况进行了集中规定 , 除了第二项中关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方对外转让本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受益权的 , 信托公司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规定外 , 其他规定都是既有的规定 。
6.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对此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集合信托管理办法》中关于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了统一 。 对现有的信托业务无实质影响 。
三、结 语
囿于《资管新规》的既有框架及信托业务的复杂性 , 此次《意见稿》在很大程度是对过往监管政策的集中梳理 , 其最大亮点在于监管机构通过《意见稿》鲜明地亮出监管思路 , 即不再采取“主动”与“被动”的业务分类模式以及由此导致的一系列细节上的连锁反应 。 当然 , 由于《意见稿》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 , 其中的一些细节性规则和表述均存在调整的可能 , 尚需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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