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不懂法!男子帮人砍树摊上了事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不懂法!男子帮人砍树摊上了事
村民喊他帮忙砍树 , 他二话不说便答应了 , 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 , 却因此摊上了事 。
5月8日 , 资中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滥伐林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龙结镇居民朱某被认定犯滥伐林木罪 , 受到刑罚惩处 。
本文插图
资料图
帮忙砍树摊上事
46岁的朱某原本一直在镇上从事维修摩托车的工作 , 2019年10月 , 附近村里的一名老人找他帮忙 。
该老人称 , 自家地里有一些桉树 , 因为影响到庄稼地 , 请他帮忙把桉树砍了 , 并表示将砍下来的树木送给朱某 。 热心的朱某随即带着工具到现场砍树 。
朱某将砍倒的树木用三轮车运到了附近的木材加工厂出售 , 获得了一笔两三百元的收入 。 在朱某看来 , 这些树木是村民送给他的 , 他出力将树木砍倒运走 , 卖树的钱就相当于工钱 , 这并没有什么不妥 。
在朱某砍伐树木的过程中 , 附近一些村民见此也想砍掉一些树木 , 于是让朱某帮忙砍树 。 大部分农户将砍下来的树木赠送给了朱某 , 也有少部分是出售给朱某的 。
就这样 , 找朱某帮忙砍树的人越来越多 , 想着既能帮到大家 , 又能有一部分收入贴补家用 , 朱某对村民们喊他帮忙砍树都没有拒绝 。
在朱某砍伐的树木中 , 还有一部分是道路旁危崖上的树木 , 随时都有可能倒下危害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 在朱某看来 , 他这也算是“为民做了一件好事” 。
然而 , 现实情况却和朱某想的并不一样 。 后来 , 朱某在一次砍伐树木并运往木材加工厂销售的过程中被资中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挡获 。
经过调查 , 2019年10月底至11月11日期间 , 被告人朱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 , 通过购买和受赠的方式 , 共砍伐涉及马尾松、桉树、香樟树等树木101棵 , 涉嫌滥伐林木罪 。
后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被滥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22.8立方米 。 经资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 被滥伐的林木价格为8739元 。 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并退缴违法所得3400元 。
认定:
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2020年3月20日 , 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 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滥伐林木罪 , 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2020年5月8日 , 资中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
庭审中 , 公诉机关指出 , 被告人朱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 滥伐林木 , 数量较大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同时 ,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还指出 , 朱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 , 造成资中县植被资源受到破坏 , 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 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 , 还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
庭审中 ,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 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朱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 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达22.8立方米 , 数量较大 , 构成滥伐林木罪 , 应予依法惩处 。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同时 , 法院对辩护人提出朱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较小、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 依法应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
朱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 , 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 , 还应承担对被破坏的植被资源进行恢复的民事责任 ,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有理 , 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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