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
【新华网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 题: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
新华社采访人员刘奕湛
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 , 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 , 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 , 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 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 , 使其独立成编 , 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 , 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 。
“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 , 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深化 , 有利于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 。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 人格权独立成编 , 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创新意义、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 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 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 2018年8月 , 人格权编草案首次亮相 。 此后 , 人格权编草案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 , 不断修改完善 。
随着时代的进步、技术的发展 , 人们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 ,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题——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人们期待:是否还能有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
民有所呼 , 法有所应 。 人格权编草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谓浓墨重彩 。 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 , 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 在公民隐私权保护上有了新突破 , 对“隐私”的定义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
此前的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 , 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 , 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 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
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 , 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 ,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 。 这意味着 , “私人生活安宁”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 。
草案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指出 , 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 让个人信息保护的定义更加清晰全面 , 但要从源头有效治理个人信息泄露 , 还必须加强对互联网公司、银行、物流企业等信息收集者的引导与规制 。
遭遇性骚扰怎么办?在人格权编草案的立法过程中有了答案:禁止性骚扰被写入草案 。 这是立法机关以法律制裁违法、抚慰心灵的具体体现 。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推进 , 人格权编草案的“禁止性骚扰”规定也在不断细化完善 。 草案规定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的范围可以涵盖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 , 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 增加了可操作性 。
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 , 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强化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人格权编草案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 彰显了保护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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