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中信证券糟心事不断: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还因债券承销低价竞争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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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桩证券纠纷 , 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因债券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 , 公司又被行业协会警告要求整改 , “券商一哥”中信证券最近糟心事不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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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5月15日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5月13日向中信证券董事长张佑君发出限制消费令 。
相关内容显示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余国菁申请执行中信证券证券纠纷一案 , 因中信证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法院依照相关规定 , 对中信证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限制中信证券及中信证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张佑君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 ,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根据中信证券2019年年报 , 张佑君系中信证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代)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指出 , 如中信证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 , 可以向该法院提出申请 。 如中信证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 , 应当向该法院提出申请 , 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
此事缘起一桩两年前的证券纠纷 。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9年5月8日发布的《余国菁与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原告余国菁诉被告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 , 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
裁定书显示 , 2002年左右 , 余国菁以余崞清的名义在中信证券处办理了证券基金账户 。 该身份证无法升级为第二代身份证 , 且该身份证也于2010年遗失 , 但余国菁在办理的时候 , 填写了相应的申请书资料 。 申请人处的签名为余国菁亲自签署 , 余国菁也知晓该账户的密码 。
余国菁认为 , 虽然其以他人名义办理账户的行为不妥 , 但办理的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应归其所有 。 余国菁请求判令在中信证券处办理的证券基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归原告所有;要求中信证券承担该案诉讼费 。 不过 , 彼时因原告余国菁属于台湾居民 , 本案属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 该案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 。
值得一提的是 , 近日 , 中信证券的糟心事不止这一件 。 5月15日 , 来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协会”)的信息显示 , 协会2020年第5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 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予以警告 , 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 一同被罚的还有兴业银行 。
协会表示 , 经查 , 两家机构在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招标过程中 , 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 , 预计承销费收入明显低于两家机构核算的业务开展平均成本 。 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 , 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 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 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
协会表示 , 主承销商为争取市场份额 , 重视短期利益 , 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揽中不当低价竞争 , 影响执业质量 , 致使本来高执业门槛、高技术含量、高标准规范的债券承销业务低端化、廉价化、形式化 , 最终不仅会牺牲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 , 还将损害市场稳健运行的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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