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建议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刑标准

央广网重庆5月15日(采访人员吴新伟)近日 , 十三届代表史浩飞提出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商业秘密罪定罪入刑标准等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
史浩飞系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微纳制造与集成研究中心主任 。 他通过调研发现 , 2018年全国地方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中 , 假冒注册商标案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占已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87.99% , 成为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角”
而从公安机关对这类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实践看 , 史浩飞认为还存在诸多不适应 , 亟待改进 。 他举例 , 一是与制售伪劣产品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相比 ,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 , 犯罪嫌疑人“蚂蚁搬家”式的制假售假犯罪手法往往能够顺利逃避法律制裁;二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相对较低 , 与当前严峻的违法犯罪形势不匹配 , 处罚力度过轻;三是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性不亚于制售伪劣产品罪 , 但是前者的刑罚相比后者而言较轻 。
为此 , 他建议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刑标准 , 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 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入刑标准降低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在1000件以上 , 且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史浩飞代表还建议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入刑标准 。 他认为最高人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提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或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应予以立案追诉 。 他认为该规定立案追诉标准较高 , 且未明确造成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 , 建议降低入刑标准 , 将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对权利人企业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 ,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予以明确 。
史浩飞还建议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标准 。 他认为目前制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自由刑明显高于侵犯知识产权罪 , 有必要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罚金刑 , 以严厉打击、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 他建议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罚金刑提高至“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 , 或者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他建议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刑标准】侵犯
【他建议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入刑标准】以伤害他人或他物为目的的行为 。 社会心理学将侵犯看作是人的一种行为 , 可有的学者认为上述定义未能说明引起侵犯行为的原因 , 也不能反映侵犯者内部的认识活动和情绪状态 。 这个定义因其简单明确 , 易于实验观察 , 所以广为人们所接受 。 社会心理学对侵犯的研究主要涉及几个方面:①人类中的侵犯行为从何而来 , 是天生的还是习得的;②具体的侵犯行为是如何在个体身上产生的;③有哪些重要因素影响人的侵犯行为 。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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