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已过诉讼时效的贷款,银行能否直接扣收借款人存款偿还?,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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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银行清收力度的加大 , 总行经常会接到支行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 一旦发现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有存款 , 是否可以直接扣收的咨询电话 , 笔者结合具体的咨询案例和相关法律规定 , 对这一问题作如下分析 。
01
不同情形的两则案例
情形一 , 2015年3月5日借款人刘某向农商银行某支行贷款10万元 , 方式信用 , 约定2016年3月4日到期 。 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归还义务 , 农商银行也未在诉讼时效内进行有效催收 , 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 。 2020年4月3日借款人在其农商银行某支行的存款账户中汇入存款3万元 , 支行咨询总行 , 是不是可按借款合同约定进行扣收?
情形二 , 2015年3月5日借款人刘某向农商银行某支行贷款10万元 , 方式信用 , 约定2016年3月4日到期 。 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归还义务 , 农商银行也未在诉讼时效内进行有效催收 , 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 。 2018年1月3日借款人在农商银行某支行存入一笔一年期定期存款 , 金额3万元 。 2019年5月5支行咨询总行 , 是不是可按借款合同约定进行扣收?
02
对不同情形不同处理的分析
虽然农商银行某支行对借款人刘某享有的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 但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动债权是否主张抵销 , 有赖于对以下问题的分析:一是农商银行抵销权的形成 , 二是农商银行抵销权的行使 。
(一)关于农商银行抵销权形成的问题
法定抵销权作为形成权 ,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 。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法定抵销权的形成条件 , 即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 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法定抵销权要求双方互负债务 ,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 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其中 ,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当作如下理解:首先 , 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即进入得为履行之状态 。 其次 , 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 , 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 , 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 。 亦即 , 就诉讼时效在先届满的债权而言 , 其诉讼时效届满之前 , 对方的债权当已届至履行期;就诉讼时效在后届满的债权而言 , 其履行期届至之时 , 对方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 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 , 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抗辩的可履行状态 ,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已成就 , 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 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 反之 , 上述时间段若无重合部分 , 即一方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对方之债权尚未进入履行期 , 则在前债权可履行时 , 对方可以己方债权尚未进入履行期为由抗辩;在后债权可履行时 , 对方可以己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 。 如此 , 则双方债权并未同时处于无上述抗辩之可履行状态 。 即使在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在后债务已进入履行期 , 亦难谓满足该条件 。 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 , 故可认定 , 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 , 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 , 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 , 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 , 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
对于超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销权问题 , 因《合同法》未规定抵销权的溯及力问题 , 即有争论一直存在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出台之后 , 规定了抵销的效力溯及到抵销条件成就之时 , 从而赋予了抵销条件成就时的效力 。 给了此问题相对确切的答案 。 在情形一中 , 农商银行债权在2016年3月4日履行期届至 , 到2019年3月4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内 , 借款人存款账户上没有存款 , 直至2020年4月3日才汇入存款3万元 , 没有存在重合的部分 。 而在情形二中 , 农商银行债权在2016年3月4日履行期届至 , 到2019年3月4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内 , 刘某对农商银行的3万元债权亦处于可履行状态 , 故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 情形二中农商银行与刘某互负到期金钱债务 , 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已经成立 。
综上所述 ,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情形一不宜直接扣收;情形二则可以直接扣收 。
(二)关于农商银行抵销权行使的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 即当事人主张抵销的 , 应当通知对方 。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故可认定 , 通知仅系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 抵销权成立后当事人是否及时行使抵销权通知对方 , 并不影响抵销权的成立 。 情形二上 , 农商银行行使抵销权之时虽已超出诉讼时效 , 但并不妨碍此前抵销权的成立 。 抵销通知亦为单方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 , 无需其同意即可发生抵销的法律后果 , 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03
银行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到期贷款管理 。 《民法总则》实施后 , 已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至三年 。 在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 , 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履约情况及债务催收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 通过相应手段及时保全诉讼时效 , 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 , 适时采用诉讼手段进行不良清收 , 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 , 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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