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 涉嫌提供账户并协助配资,恒泰证券这单违规震动券业,以出借账户招揽客户,200多万利小处( 二 )


证监会决定 , 对恒泰证券责令改正 , 给与警告 , 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的监管措施 。 同时 , 对相关涉事人也给予警告和处罚 , 对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余安义给予警告 , 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陈禕杰给予警告 , 并处以十万元罚款;对机构交易部客户经理张超给予警告 , 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另外 , 证监会还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拟认定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余安义、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陈禕杰、恒泰证券副总经理刘全胜、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合规专员陈建功为不适当人选 , 同时分别对上述四人处以了2-5年的相关职业禁入 。
证券账户出借新政冲击行业
新《证券法》实施两月后 , 关于"单位或个人证券账户违规出借的处罚措施"的规定 , 在业内引起了强烈争议 。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 , 监管层正在通过调研、整理分析来酝酿有关出借账户的违法活动行为认定及处理细则 。 该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监管机构的处罚保留权 , 并有将可能会对出借账户活动有关配资、垫资开户等证券违法活动实现"双向打击" 。
2014年修订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显示 , "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 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 。 "
今年3月实行的新证券法 , 对券商此类违规的基础罚款金额明显加重 , 同时取消了"没收违法所得"、最高"没一罚五" , 以及对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处罚项目:
第二百零一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恒泰证券半年内连吃红牌
值得注意的是 , 本次恒泰证券员工违规连累公司遭罚已经是近半年来的第三次 , 恒泰证券内控制度或许存在着不小的隐忧 。
证监会4月22日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7号)显示 , 刘宇清在担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 , 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 。
决定对刘宇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 , 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
另外 , 去年恒泰证券还曾因庆汇租赁一期ABS违规而被辽宁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经查 , 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 , 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 即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行程序 , 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 , 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 , 部分访谈仅有录音、未经被访谈人签字等问题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
【账户 涉嫌提供账户并协助配资,恒泰证券这单违规震动券业,以出借账户招揽客户,200多万利小处】辽宁证监局指出 , 恒泰证券应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 加强项目质量控制 , 强化合规风控管理 , 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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