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打开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丨解决民生热点 填补法律空白

今天(17日)我们来关注民法典草案的侵权责任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 高空坠物、互联网侵权、小区宠物伤人等侵权行为时常发生 。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 , 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 , 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补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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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打开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丨解决民生热点 填补法律空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那么可能有的人也会觉得自己很冤枉 。我就是住在这个楼上 , 我没有干这种坏事 , 为什么要让我承担1/20?所以这确实也是一个问题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那么这有关机关我们说 , 当然首先是公安机关它有相应的侦查能力 , 因为这实际上也涉及到了犯罪的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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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面郝某的案子为例 , 郝某的妻子可以在事情发生的最初 , 在找不到侵权责任人的时候 , 首先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 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那么 , 如果郝某最终还是没有找到侵权责任人呢?此次的草案侵权责任编特别增加了规定 ,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
最后 , 如果最终郝某找到了侵权责任人 , 那么之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住户该怎么办呢 , 为此草案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 ,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律师张保军:</strong>那么这样的话就是一方面可以真正地制裁真正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那么另一方面就是说 , 也要给其他的被推荐的这种加害人 , 提供了这么一个公平的保护 。
此次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 , 填补了法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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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造成损害的话 , 那么除非给你造成损害的其他的参加者有故意重大过失 , 否则他是不承担责任的 。
此次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还增设了“好意同乘”条款 , 为实践中高发的好意同乘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裁判依据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 。搭载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 , 搭载人受到伤害 , 那么驾驶人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此次草案中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 , 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举个例子 , 小张想搭乘同事小王的车一起上下班 , 小王欣然同意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但有一天的搭乘过程中 , 小王的车辆不慎撞倒了树上 , 导致小张的头部受伤 , 小张要求小王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根据此次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规定 , 如果小王不是故意为之且没有重大过失 , 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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