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养老机构按实际收住老人数量 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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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通知》中 , 明确了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给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补贴、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房租、降低公办民营机构管理发展资金、落实隔离观察保障措施、减轻养老服务机构用工成本、加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家庭保障等7项支持措施 。
养老机构按实际收住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2020年2月、3月和4月 , 加大对养老机构运营支持力度 。 在现有运营补贴标准的基础上 , 按照实际收住老年人的数量 , 每人每月增加500元补贴 。
此次补贴主要针对公办民营养老机构、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涉及养老机构400多家 。
据介绍 , 此次疫情运营补贴是一次性补贴 , 在原有机构运营补贴基础上增加的补贴范围 , 主要补贴疫情期间机构损失 。
对于养老机构已经停止运营、且后续不再运营的 , 不再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
残疾人服务机构参照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 。
原则上 , 各区应于5月底完成运营资金拨付 , 最晚不得晚于6月15日 。
仍运营社区养老驿站每月再补1-2万
具体区分为三种情形:
对于已运营的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 已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且按照政府要求实行封闭管理的 , 在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的同时 , 分别按照每月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于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运营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后续将继续运营的城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 分别按照每月2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于已经关停、且后续不再运营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 不再给予运营支持 。
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房租
2020年2月、3月和4月 , 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不在疏解整治范围的养老服务机构 , 承租各级政府及市、区国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房产用于开展养老服务 , 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妥善保障员工队伍稳定且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由各区协调免除房租 。 难以协调解决的 , 由各区财政给予补助 。
对于承租民营企业或个人房产的 , 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 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
降低公办民营机构管理发展资金
考虑到公办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主要为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政府 , 且不少机构缴存的机构管理发展资金额度较大 , 《通知》明确所有权方减半收取疫情防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间运营方的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租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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