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阴阳合同”引发纠纷 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二 )



江苏高院“阴阳合同”引发纠纷 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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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阴阳合同”引发纠纷 损失到底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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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 , 为了规避税费 , 当事人之间往往会签订两份总房价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 , 由于两份合同约定的不一致 ,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 , 难免会产生纠纷 , 对此情况 , 法官提醒:
首先 , 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 , 为了配合买房人规避税费 , 会再行签订一份虚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 为了用于网签备案 , 这种行为 , 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应该受到否定性评价 , 且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追责 。 “阴阳合同”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更可能引发履行中不必要的纠纷 , 造成损失扩大 , “偷鸡不成蚀把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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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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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 应当同时履行 。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根据以上规定 , 买房人和卖房人约定同时付款和过户的 , 一方不能以对方没有付款或过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 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 同时履行 。
最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 有先后履行顺序 ,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买房人和卖房人约定付款之后交付房屋的 , 在买房人未按约付清房款的情况下 , 卖房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 有权拒绝交付房屋 , 因此 , 本案导致房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的责任不在于卖房人 , 买房人无权要求卖房人交付房屋 , 更无权要求卖房人赔偿所谓迟延交房的损失 。
【江苏高院“阴阳合同”引发纠纷 损失到底谁来承担?】综上所述 ,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和履行 , 且当事人之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 在己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时 , 要求对方承担己方损失的 , 于法无据 , 损失只能自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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