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周岁,但不能一刀切( 二 )


最后 , 对于与未成年人具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特殊关系人 , 若利用这种特殊关系与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 , 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 这就是说 , 性同意年龄不仅仅是为这种特殊关系人而设立的 。
总体而言 , 在比较域外性同意年龄的基础上 ,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 , 基于儿童利益最佳原则 , 适度提高性同意年龄至16周岁 , 确实值得进一步探讨 , 也有综合研判的必要 。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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