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法院,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代位权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 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 , 债权人是否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还款呢?近日 , 桃源县人民审结了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 判决某居委会代游某向黄某还款80500元 。
桃源法院,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代位权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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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19年 , 游某先后几次通过交付、转账等方式向黄某借款80500元 , 并出具了借条及还款承诺书 。 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 , 黄某多次要求游某还款未果 。 后游某了解到黄某于2007年承包了某居委会的组级公路硬化工程 , 该居委会尚欠游某工程款11.5万元 。 为使自己的债权及时履行到位 , 黄某将某居委会诉至 , 要求某居委会代黄某偿还借款本金80500元及利息19757元 。
经审理认为 , 黄某对游某的债权、游某对某居委会的债权均合法且已届清偿期而未履行 , 游某的债权不专属于其自身 , 现游某怠于行使对某居委会的到期债权 , 给黄某造成了损害 , 黄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居委会代位行使游某的债权 。 游某向黄某借款80500元有证据予以支持 , 但双方约定利息不明确 , 应视为未约定利息 , 黄某无权要求某居委会代为偿还利息 , 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提示: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 , 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到期债权未行使 ,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直接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债权 , 这样更能充分保障债权的实现 。 但行使代位权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 债务人未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 代位权诉讼获得支持的 ,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如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超过了次债务 , 债权人可就超过部分另行起诉债务人 。 融媒体采访人员:邱琪 通讯员: 雷力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桃源法院,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代位权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债务人
【桃源法院,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代位权诉讼获得法院支持的】债务人 , 与“债权人”相对 , 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 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 与"债权人"(creditor)相对 。 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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