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怎样影响每个人的一生( 三 )

2017年4月11日下午2时许 , 在泉州城东一高校旁的某宾馆 , 熊先生的女儿、厦门华厦学院大二在校女学生如梦(化名) , 因卷入校园贷 , 不堪还债压力和催债电话骚扰 , 选择自杀 。 图为如梦生前拍的借条照片 。人格权编:扩大性骚扰防护主体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民法典(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 , 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 , 这在世界民生立法中没有先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也称 , “这部民法典(草案)最大的特点之一 , 是增加了人格权编 。 ”他认为 , 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中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意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 , 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 , 被认为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 , 王利明就呼吁上述两部法律独立成编 , 并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主张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 , 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 。民法典(草案)其他各分编都有现行单行法作基础(比如 , 物权编有物权法作为基础、侵权责任编有侵权责任法作为基础) , 人格权编没有专门单行法为基础 , 而是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 。人格权编中 , 对性骚扰防护主体做了扩大 , 被认为是一大亮点 。2019年12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 , 首次以完整版亮相 。 此次提交审议的人格权编中 , 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 ,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做出修改 , 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孟强说 , 在法律层面上 , 用人单位内部间必定存在雇佣关系 , 机关和企业都是用人单位 。 学校内部间没有雇佣关系(师生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关系) , 所以 , 学校对于学生而言 , 不是用人单位 。 而学校又是未成人和年轻人最为集中的场所 , 所以扩大性骚扰防护主体的范围 , 有利于强化对于未成年人和年轻人人身权益的保护 , 体现了民法典对于青年一代的关爱和保护 。人格权编还有鲜明的时代性 , 对一些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 , 明确划出了法律红线 。比如 , 近年来 ,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等 , 引发舆论热议 。 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专家分析认为 , 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 , 涉及个人、民族甚至整个人类 , 将其写到民法典中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人格权编还扩大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 其中 , 明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 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 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
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权编中 , 对性骚扰防护主体做了扩大 , 被认为是一大亮点 。 图/视觉中国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 , 放宽收养条件数据显示 , 近几年来 , 我国离婚人数每年都突破400万对 。 例如 , 2017年至2019年 , 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分别办理离婚登记人数为437.4万对、 446.1万对、415.4万对 。为了避免冲动离婚 , 民法典(草案)在婚姻家庭编中 , 对于登记离婚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 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孟强称 , 实践中 , 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 , 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 , 不利于家庭稳定 。 为此 , 草案规定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但对于离婚冷静期是否有设置的必要 , 存在较大争议 。 有观点担心 , 这一冷静期的设置相当于拖延了离婚的时间 , 并且让能否离婚处于不确定状态 , 如果一方有家暴倾向 , 那就等于是让受害方在离婚时要多承受一段时间的暴力 。对此 , 孟强表示 , 在婚姻诉讼实践中 ,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 , 如果去法院起诉离婚 , 法官也很少一次起诉就直接判离的 , 因为除了《婚姻法》明确列举的一些情形外 , 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并不容易 。 俗话说 ,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 所以法官也是能不判离婚 , 就尽量不判离婚 。 这实际上 , 相当于人为设置了一个离婚冷静期 。 这次只不过是把冷静期明确上升到法律高度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称 , 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 , 促进当事人 冷静思考、妥善抉择 , 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 , 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做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北京一中院原法官、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离婚冷静期制度仅是针对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天的笼统规定 , 将来这一制度的具体细节设计 , 也必须贯彻以当事人充分、真实、自愿表达情感为基础 , 以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情感表达为原则 , 不能为了追求降低离婚率或者迎合传统婚姻观念而侵犯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甚至人身权利 。他建议 , 也应考虑一些特殊情况 。 比如 , 如果一方称婚姻中存在重婚、家暴、以及嗜赌吸毒恶习等情形 ,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此初步审查 , 经核实材料符合认定标准的 , 不应再赋予离婚冷静期 。婚姻家庭编 , 还对结婚登记前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 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 , 现实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名类难以明确规定 , 因此该条款具有相对开放性 , 授权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和共识 。 他强调:“在判断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时 , 法官一定要征求相关领域人士的专业意见 , 作为个案处理判断的重要依据 。 ”婚姻家庭编中 , 还对现行收养制度做出了放宽调整 。 例如 , 规定已有1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可收养子女 。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 收养人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无子女” 。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 , 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孟强称 , 放宽收养条件 , 也是为配合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政策 。 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 , 1998年曾修订一次 , 迄今已近20年 。 当时制定的思路与计划生育政策是相匹配的 , 但是现在全面二孩政策 , 该法已经无法匹配当下的新生育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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