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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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标权人制造的正品被自家经销商起诉侵权?
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5月12日 , 广州知识产权公开宣判欧宝公司诉施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 二审裁决维持原判 。
德国OBO公司是OB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 其通过定立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 , 许可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相关产品业务 。 2018年4月 , 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从新加坡进口OBO品牌防雷器产品至我国 , 遂起诉至南沙 , 认为施富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 要求施富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南沙一审认为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 欧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 。 该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 , 涉案产品是合法于商标权人的正品 , 施富公司未损毁、遮盖商标标识 , 未变更产品质量和包装 , 不侵害涉案商标权 。 同时 , 施富公司寻求低价产品降低经营成本、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责性 , 行为过程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 ,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 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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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摘要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商标权
商标权 , 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 ,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 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 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 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 , 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 根据《商标法》规定 , 商标权有效期10年 ,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 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 , 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 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 , 每次续展期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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