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枝老枪《态度决定生死》
近日看到北京台庭审纪实一个案例:俩人合伙抢劫并勒死一名女黑车司机 。 警方在另一起案件中发现并拘捕主要嫌犯 , 嫌犯也供认不讳 。 但最终却因“证据不足”将嫌犯释放 。不久 , 在逃几年的另一名嫌犯自首 , 此案得以告破审结 。 法院最终以“抢劫罪”判处主犯“死缓” , 理由是“认罪态度较好” 。 从犯因当初未成年 , 只判八年 。 两人共同赔偿家属六万元 。未成年又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 , 八年刑期可以理解 。主犯将女司机抢劫不说 , 还手段残忍的把人活活勒死?!我的问题是:(1)主犯为啥最终却以“抢劫罪”而非“抢劫杀人罪”论处呢?法律上是否没有“抢劫杀人罪”这一说?不懂 。(2)无论犯罪多么令人发指 , “认罪态度较好”即可杀人不用偿命而留下鸭一条苟命了吗?!实在让人难于理解了!——这“态度较好”是否可以成为被潜在嫌犯们利用的“免死金牌”了呢?还是不懂 。看来“态度决定生死”早已不是一句打岔空话了 。要说明的是:俩案犯没有丝毫背景 , 纯属被“依法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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