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妇患病,治病生孩二选一。无经济能力的她想治病,其家人(给钱看病的)却要小。医院对她or她家人负责?
保大还是保小的问题属于古代,在现代医学法学和医学伦理中,医院必须首先对病人负责,除非病人自己非常明确地做出不考虑自身尽量保小孩的选择。多说一句:这种只要孙子不要媳妇的家庭,根本是拿媳妇当生育机器,不值得为他们送命。医疗费用可以再想办法,生命只有一次。
■网友的回复
虽然很残酷,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时候医院还是要尊重家属的选择的。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其内容如下: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据此,如果该孕妇选择治疗必须要打掉孩子的话,应该是算本条所说的施行手术了,则应适用本条的规定,那么在能够取得家属或关系人意见的情况下,必须要家属同意并签字方可进行。其实,今年早些时候网上曾掀起了一场“保大保小”的热议(跟当时一个事件有关,大家网上搜索一下湖南湘潭就知道了),记得当时有个段子是“去相亲,女孩说:你好。我回答:你好,保大人房产证写你名字我妈会游泳生儿生女都一样!”,这其中透漏出怎样的无奈,我想大家能够在看到该条法律规定的时候秒懂。此前,在“中国存在哪些很荒唐的法律或政策?”将本条规定作为答案提交过。有兴趣的知友可以参看:中国存在哪些很荒唐的法律或政策? - 用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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