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专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 加快数据治理法治化 赋能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 二 )
徒法不足以自行 。 在规则制定之后 , 还需要监管机构积极履职 , 对“大数据杀熟”这类价格歧视行为进行严格执法 , 对企业数据违法行为采取严惩重罚的措施 , 对市场起到震慑作用;而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等也需要依法合规 , 坚持“算法中立” , 不能滥用算法侵害消费者权益 , 否则将会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
《21世纪》:5月25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 。 在你看来 , 经历了新冠肺炎疫情后 , 大数据立法要更加注重哪些方面?
时建中:我个人认为 , 大数据立法尤其要关注以下几方面:保障数据安全 , 保护个人隐私 , 规范数据行为 , 加强全国性的立法 , 助推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 。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 大数据对防疫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 但是 , 在这些数据中 , 有许多信息涉及个人隐私 。 加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 个人数据的采集程序不规范、采集超过必要范围、误采得不到更正以及数据的使用、发布引发困扰的现象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都有所表现 。 我们需要用立法的方式把保护个人隐私的“栅栏”重新扎实、扎牢、扎好 。
其次是统一数据标准 , 规范数据行为 。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 大数据虽然应用广泛 , 但数据库存在互联互通难的问题 , 原因在于各个数据搜集者的标准不统一 。 所以 , 要通过立法的方式 , 统一数据标准 , 这样既可以规范数据的采集、存储、加工、分析、使用、交换等 , 同时可以提升各类数据行为的效率 , 又可以增强数据智能运用的效果 , 既有助于我国数据产业的整体发展 , 也有利于为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赋能 。
最后 , 应当尽快推动大数据的国家立法 。 目前 , 一些数据产业中走在前列的地区已率先推行了大数据地方立法 , 这有利于大数据立法的经验积累和方向探索 。 但数据本身是开放性的 , 不仅局限于某一地区 , 从这个角度来看 , 地方性质的大数据立法与大数据的开放性相悖 , 甚至可能演变为大数据的地方保护主义 , 这都不利于数据产业的繁荣发展 。 通过这次新冠肺炎疫情 , 我们也发现只有在全国甚至更大范围内实现数据共享、互通 , 大数据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
(作者:卜羽勤 编辑:包芳鸣)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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