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爱情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夫妻之间约定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二 )
【解析3】
婚姻忠诚协议是夫妻签署的 , 以忠于彼此为义务内容的协议 , 且一般约定了违约后果 。 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 , 法律上并无定论 , 各地裁判也未统一 。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 , 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 。 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 即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 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 , 夫妻虽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夫妻忠诚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 但也是变相以金钱衡量忠诚 , 存在道德风险 。
因此 ,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 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 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 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 ,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 , 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 , 平衡双方利益 , 以裁判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
本案中 , 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 , 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 , 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 。 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 , 法院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 , 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
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 , 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案例4】
汪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 , 双方于200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 。
【解析4】
关于上述债务是否为汪某、马某夫妻共同债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本案中 , 涉案借款系用于缴纳汪某担任项目执行经理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 , 系汪某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 而汪某、马某婚后购置的房产均登记在马某名下 。 因此 , 法院认定马某实际享受了汪某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 , 案涉借款属于汪某、马某夫妻共同债务 。
在这里 , 我们衷心提醒各位 , 在投入感情经营自己的婚姻恋爱关系的同时 , 也要注意保持理性 ,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 。 亲密关系并不是法外之地 , 对于伴侣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要积极寻求法律援助 。 了解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 可以帮助我们规避风险 , 拥抱幸福!
采访人员:宏伟
编辑:佳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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