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法完善动物防疫立法,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二 )


其次 , 突出执法主体责任 。 既要通过法律的实施 , 推动动物防疫服务管理制度的完善 , 促使动物防疫执法主体能够依法履行公益职能和技术服务职能;也要进一步提升兽医药服务管理水平 , 依法规范执法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检疫、残留监控等具有明显公益特点的政府职能行为 。 此外 , 应强化基层防疫执法队伍 , 目前的执法责任有相当一部分由乡镇兽医站或者带有经营色彩的事业单位履行 , 执法单位一方面要执法 , 一方面还要从事诊疗和经营活动以维持其收入 , 致使执法监督工作创收导向明显 , 削弱了执法主体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也不能提升有质量的社会服务 。
最后 , 强化基层防疫服务保障水平 。 一方面 , 要坚持以服务换管理 , 将服务保障工作做到位 。 将重点动物疫情病原化、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纳入政府公共财政范围 , 发展畜禽养殖保险 , 加大对技术创新研发的鼓励和支持力度 , 提高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福利待遇和技能培训水平 。 另一方面 , 要真正做到防疫重心下移 , 防疫资源下倾 , 防疫权力下沉 , 保障基层参与防疫人员的数量和待遇 。 夯实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 努力提升动物疫病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 , 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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