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为什么说疫情赔偿诉讼是诬告滥诉( 二 )



再次,从诉讼证据看,疫情赔偿诉讼也属于诬告滥诉 。从媒体披露看,密西西比州检察长的诉状指控的依据均是新闻媒体报道和学术论文的观点,从证据学角度看,其指控和诉情所依据的仅仅是所谓的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 。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传闻证据的基本规则,是在法院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用这种证据,当事人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传闻证据,不得在最后交给陪审团作为评议案件的证据 。由于诉讼中否定传闻证据的证明效力,所以在普通法系诉讼法中该传闻证据规则又被直接称为“反对传闻证据的规则”(the rule against hearsay evidence) 。由此可见,无论是美国的密苏里州还是密西西比州检察长代表其所在州向法院提起的针对中国的索赔诉讼均是在无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传闻证据匆匆忙忙的立案 。这些证据将不会被法院采信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明确规定,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他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暴发和蔓延是人类历史百年不遇的灾难,国际社会携手联合抗击疫情才是正道,然而,美国无底线政客和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无良之徒在全球抗击疫情最为关键时刻,更是在不掌握任何赢得诉讼所必须具有的证据的情况下,贸然仅仅依据新闻媒体报道和学术论文的观点便向法院提起对中国的控告和诉讼,根本不是严肃和严谨的法律人应有之行为 。该行为实为不良政客为实现其政治目的,或是为了推卸抗击疫情不力,过失造成大量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而转嫁国内矛盾的行为 。所以说,这些对中国提起的疫情索赔诉讼是诬告滥诉 。
最后,从案件的适用法律看,疫情赔偿诉讼也属于诬告滥诉 。向中国提起的索赔诉讼必定要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主张其实体权利,在这种跨国诉讼中确定案件中实质问题的法律被称为案件的准据法 。这种准据法无非包括三个大类,即国内法、国际法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原则或惯例 。其中国内法又包括管辖法院所在国法律或者被法院适用的外国法律 。国际法主要是和疫情索赔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不成文的国际法律原则或惯例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也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援引来裁决案件 。然而,针对中国的疫情索赔诉讼均不存在可以适用并据此对其诉讼请求给予支持的这些准据法 。首先,就国际法而言,因疫情向中国索赔不符合国际法上国家责任规则 。如前所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国政府完全履行了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第6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成员国应该履行的疫情报告义务 。中国政府对疫情处理是完全正确的,根本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因此,依据现行国际法,中国在疫情处理上并未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不承担任何因疫情在其他国家造成损失的国际赔偿义务 。200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草案)》将习惯国际法中的相关重要规则明确地在国际公约中规定下来,即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一国必须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其次,国内法不能构成向中国索赔的法律基础 。我们注意到,密西西比州的诉状中首先指控被告违反了2013年密西西比州法典第74编“贸易、商业和投资的监管”第24章“消费者保护的商业监管总则”第75-24-2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被告隐瞒疫情、囤积个人防护品、国有化个人防护品公司以及将质量不合格的个人防护产品卖给外国,属于构成上述法律项下不公平、欺诈性贸易行为,并违反了该法第75-24-5条的规定 。所以,被告应该基于该法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这纯粹是法律适用上的牵强附会 。该法的适用对象是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公司、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和非法人法律实体,根本不适用于原告所指控的国家或政府 。再有,如前所述,在中国从事个人防护品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均为自然人和法人,它们并不存在被国有化问题 。如何可以将它们的商业行为归咎于中国国家和政府呢?在法律适用上,原告还指控被告通过隐瞒疫情、限制个人防护品的自由贸易、囤积个人防护品试图垄断市场,并从而试图谋取不当的利益,因而,违反了密西西比州反垄断法 。原告的这种指控更是非常荒唐的 。反垄断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其适应范围仅限于颁布该法的管辖区,不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密西西比州检察长无视这一基本法理,硬是将其一州的行政法律延伸适用于中国,并试图去规范中国国家和政府的个人防护产品的市场规范行为,这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 。总之,原告纯属逻辑混乱,为起诉而起诉,根本不管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生搬硬套,为其诬告滥诉寻找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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