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服务分享|20条税收优惠,看看你能享几条!,2020年( 二 )


参考: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优惠十二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 , 在2020年12月31日前 , 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
参考: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优惠十三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 , 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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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十四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 比照执行 。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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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十五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 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 ,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优惠十六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 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 ,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优惠十七
公司2019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且你可自行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若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 ,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若选择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
参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优惠十八
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 免征增值税 。
参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优惠十九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参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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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二十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相对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本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取消了“符合条件企业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500万元的金额限制 。
【中小微企业服务分享|20条税收优惠,看看你能享几条!,2020年】参考: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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