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须立即报案( 三 )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 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 , 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 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 , 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 私自传播的 , 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 , 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 , 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 , 予以从重处罚 。
第十七条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 , 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 , 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 , 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 , 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 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本意见执行、监管不力的 , 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
第十九条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 , 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
第二十条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指导、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本意见 , 并通过年度报告、不定期巡查等方式 , 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注重加强指导和培训 , 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水平 。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沟通交流 , 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 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各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联系人 , 畅通联系渠道 , 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 。 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 。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 , 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 争取理解与支持 ,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九部门: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须立即报案】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