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干股、房产及名表,六盘水一公安副局长受贿241万获刑
李晓忠在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副局长、水城县级盘县公安局局长期间 , 接受管理对象“感情投资” ,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受贿达241.36万元 。 5月31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起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晓忠有期徒刑七年 。
接受管理对象“感情投资” , 多次受贿
判决书显示 , 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 , 李晓忠在担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期间 , 利用分管六盘水市公安局科技通讯处的职务便利 , 通过向他人打招呼的方式 , 为成都某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 , 在六盘水市公安局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项目、350兆数字集群系统工程项目承揽方面谋取利益 。
其中 , 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 , 李晓忠通过其子李某的身份收受陈某以代为支付房租、购房、购买车位等方式所送赃款共计人民币127.16万元 。
此前 , 在2010年至2011年 , 李晓忠在兼任原盘县公安局局长职务时 , 与贵州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因工作关系结识 , 余某系李晓忠管理服务对象 。 于2011年7月10日 , 李晓忠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50万元给余某 , 2013年 , 余某在已偿还本金的情况下 , 以支付利息为名向李晓忠支付了50万元利息 , 李晓忠明知上述款项系余某为谋取利益而给予的“感情投资” , 仍予以接受 , 并将收受的50万元“利息”用于放贷 。
2009年至2010年期间 , 李某在兼任水城县公安局局长职务时 , 与XX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水泥厂)股东王某某、原水城县公安局干警马某某结识 , 王某某、马某某在李某某任职辖区内的XX水泥厂投资入股 , 并邀约李某某入干股到XX水泥厂获取收益 , 并于2012年6月在未实际投资的情况下 , 收受王某某、马某某以退股分红的名义所送人民币40.00万元 。 后李某某将该40.00万元用于放贷 。
房产被封名表被扣 , 副局长获刑7年
【收受干股、房产及名表,六盘水一公安副局长受贿241万获刑】判决书同时显示 , 在2009至2010年 , 李晓忠与辖区内某煤矿法定代表人黄某结识 , 黄某系李晓忠管理服务对象 。 李晓忠明知黄某邀约其入干股到其煤矿获取收益 , 是“感情投资” , 却仍于2011年5月在未实际投资的情况下 , 收受黄某以股份转让收益为名所送的人民币即16.00万元 。 后李晓忠将该16.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
2010年 , 李晓忠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副局长 , 并兼任盘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 其与盘县某煤矿股东、某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结识 , 其后 , 何某分别于2011年、2012年送给李晓忠人民币4万元和价值4.20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 , 希望获得李晓忠在治安管理检查、民爆物品审批等方面的关照而 。 李晓忠军予以收受 , 并将其中的4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
判决书还显示 , 调查侦查中 , 办案机关查封了李晓忠在成都市武侯区的涉案房产一套、车位一个 , 价值人民币127.16万元 , 并扣押涉案受贿欧米茄手表一块 。
庭审中 , 李晓忠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 。 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李晓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担任六盘水市公安局副局长 , 并兼任水城县公安局局长、盘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 , 为管理服务对象陈某在项目工程承揽上谋取利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余某等人的“感情投资” , 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 , 共计折合人民币241.36万元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 构成受贿罪 。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其指控罪名成立 。
钟山区人民法院据此于2020年5月15日以受贿罪判处李晓忠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赃款、赃物计人民币241.36万元及其孳息 , 依法追缴后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陈雷柱 实习生 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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