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东西史|从登州阿云案入手,解析宋代司法复审制度的运行与发展秘密( 二 )


【闲话东西史|从登州阿云案入手,解析宋代司法复审制度的运行与发展秘密】
闲话东西史|从登州阿云案入手,解析宋代司法复审制度的运行与发展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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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越级上诉 , 其中又分为向中央上诉或者直接向皇帝上诉 。 宋代借鉴前朝的法律 , 设立了“登鼓闻院”等中央直属的机构 , 以方便百姓直接向中央提起上诉 。 接到百姓诉讼后 , 可以直接向皇帝请求派专员重新复审案件 , 以平百姓冤情 。 如果这些人员渎职不处理 , 可以直接在皇上出巡等时候 , 直接拦截皇帝的车队 , 向皇帝陈述冤情 , 以求皇帝为其重新审理案件 。 这样既保证审判官的权力 , 又有利于对案件的平反 , 保证司法的公正 。
除了结案后的翻案 , 宋代还有一项特有的制度——翻异别勘制度 。 翻异别勘在秦代便已出现 , 最终入律在宋代 。 翻异是指在审判的审问环节或者判决结果认罪中 , 犯人突然翻供 , 不承认罪行可以重新审判 。 主要有两种方式:“移司别勘”跟“差官别推” 。 移司别勘主要是允许案件重新交由同级的审判机构来进行审理 , 最终判定案情 。 差官别推则是案件重新由上级的审判官来判理 , 不交由原来的审判机关处理 。 翻异别勘可以通过犯人或其亲属提起翻异 , 也可以在上级机关定期审阅案件时候重新提起翻异审判 。 在宋代 , 为了防止犯人故意利用这一制度来拖延判案时间 , 北宋规定翻异最多只能三次 , 三次之后不再复推 , 到了南宋 , 次数提高到五次 。
以上三种复审制度大多都是在地方进行 , 然后层层上报 。 对于地方可能由于官员的法律水平有限等原因 , 无法对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进行处理的情况 , 又设立了奏裁制度 。 死刑的案件如果有疑点或者没有具体法条对应等情况 , 需要上报给审刑院 。 审刑院做初步的案情了解后 , 作出初步判决 。 之后再将整理的案情上报给大理寺 , 大理寺官员复审后将判决结果后再次交给审刑院 , 审刑院有权驳回大理寺的决议 , 要求重新审判 。 在元丰年间 , 皇帝废除了审刑院 , 重新将司法大权交由了刑部 , 刑部代替审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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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 , 审刑院不是最终的决策机构 。 在古代封建君主专制下 , 最终决策者为皇帝 。 在审刑院或刑部将案件上报皇帝后 , 一般如果符合法理 , 皇帝不做大的改动 , 提出批准或者驳回再议 。 皇帝作为最终奏裁制度的决定者 , 体现的封建社会皇帝对司法大权的掌控 , 同时又能体现其慎刑思想 , 树立仁君的形象 。
以上就是宋代的复审制度 , 可以看出 , 宋代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犯人是否认罪两个因素 , 设立了严密的复审制度 。 综合各种复审的情况 , 相应设立不同的制度 , 利用官员、审判机构之间的相互牵制 , 从而保障了复审制度的有效运行 , 也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 三、宋代复审制度为何能够发展完备
从上文提到的梁雨生案跟登州阿云案 , 一审的判决都是处以死刑 。 在通过官员的复审后 , 最终都免除了死刑 , 由此看出 , 宋代的复审制度是有利于司法的公正的 , 那为何宋代会有如此发达的复审制度呢?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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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宋代是商品经济十分繁荣时代 , 由于宋代统治者没有像前朝一样采取“抑商”政策 , 商业环境相对宽松 , 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 , 人们的交往越来越密切 。 在道德之外 , 需要法律来调整维护人们的关系 , 保障权力不受侵犯 。 这样一来 , 对于立达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 法律也随着逐渐完善 。
第二:宋代的统治者历代均十分重视法律的建设 。 对于法律人才的选拔也十分严格 。 一般的法律人才 , 需要通过专业的法律资格考试之后 , 才能从事判案的工作 。 保障了判案者的专业性 , 有利于复审制度的完善 。 同时 , 在法律的编撰中 , 法条从头到尾都需要经过皇帝的同意才能颁布 。 封建法律的最终决策者在统治者 , 统治者对法治的重视 , 推动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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