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北京中医药条例征民意: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 六 )
第四十八条本市推动中医药在老年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中的应用 。 鼓励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或通过与中医医疗机构签约合作 , 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
鼓励旅游业经营者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路线、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 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 。
将中药材种植纳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 促进中医药生态资源集约优化发展 , 推动本市地产药材向道地药材品牌转化 。
大力支持中医药信息化建设 , 开展中医药互联网服务 。
第四十九条 本市依法保护中医药涉及的知识产权 。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支持、指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中医技术方法、中药制剂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符合条件的 , 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资助金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撤销、合并政府办中医医疗机构 , 或改变其性质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中医医疗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中医药相关评审评价的;
(四)制定与中医药相关政策未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的;
(五)挪用、截留中医相关经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
(七)未依法履行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职责 , 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违反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的 , 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 由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提供医疗服务的 , 由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诋毁、污蔑中医药 , 寻衅滋事 , 扰乱公共秩序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 。
编辑 林玮琪
来源:北京市卫健委网站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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