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人去饭店吃饭 饭店门口一服务员说吃饭前手机暂替客人保管 客人便将手机交给他………
不好意思,不邀自来。 盗窃罪。 这并不是诈骗,诈骗罪的内在行为逻辑是:行为人虚构或隐瞒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其财产。 重点在于处分,这里的处分并不是简单指转移占有,而是被害人因为欺骗行为而转移了财产的所有权。 为了便于理解,举个例子:A知道B喜欢看热闹,便欺骗正在看店的B说街上有人在打架,B闻后请A帮忙看一下店,然后出去看“热闹“了。A趁B店里没人遂将B店里的现金偷走。 在这个案列中,A实施了欺骗行为(告诉B街上发生车祸),导致B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将店面交给A看管,但是B将店面交给A看管并不代表将店面及店里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A,既A没有通过欺骗行为直接获取B的财产(这里的获取是指法律上的权利,而不是事实上的占有)。所以行为人A虽然有欺骗行为,也让被害人B产生了错误认识,但这并不是诈骗罪,而是盗窃罪。 为了加深印象,再举一个例子:骗子A告诉B说自己能够将50元面值的现金”变成“100元,B心动遂交给A50元叫A帮忙”变成“100元。A通过某种手法在B面前将50元”变成“了100元,B得钱后欣喜离开。事实上,A给B的100元是假钞,而B的50元早已进了A的口袋。 在这个案列中,A的行为同样是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告诉B自己能”变钱“),B也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将50元交给A,但是B并没有把50元送给A的意思,他只是希望A能帮忙把50元”变成“100元才把自己的50元借给A使用,所以B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转移50元人民币的所有权。最后A虽然非法获取了B的50元,但这是盗窃,不是诈骗。 看了两个例子大家应该能够明白了。对于财产犯罪,一定要看清楚行为与结果之间真正的因果关系,而不是觉得有欺骗行为,有财产损失,就一定是诈骗。 但对于第二个例子一定会有疑问,人们对盗窃行为的认识是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摸摸的取得财物,而A在B的高度注视下盗窃了B的50元,这似乎违背了人们的常识和经验。 这其实是因为刑法理论的变化造成的。这几年以张明楷教授为首提提倡的刑法新理论正在慢慢崛起,特别是对于财产犯罪,以前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解释现在的一些犯罪行为。 比如:一辆非常拥挤的公交车上,被害人眼光余角看着自己的钱包被小偷拿走,由于害怕、过于拥挤无法动弹没能采取措施。但是小偷认为被害人并没有发现,得手后还觉得自己”技术过硬“而沾沾自喜。 上述例子中被害人是知情的。如果成立盗窃罪一定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摸摸),那小偷的行为将无法定性。他不是盗窃,也不是诈骗,更不是抢夺抢劫,那这种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了吗?所以即便在被害人知情的情况下,小偷的行为仍然是盗窃。多说几句,对于盗窃罪内涵解释的变化体现的是法的滞后性。法律是根据社会生活而制定的,所以社会的变化永远快于法律的变化。马克思曾经不就说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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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啊,虚构或隐瞒事实——使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主动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很典型的诈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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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以诈骗手法盗窃。界定在于当事人有无处分手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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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可以向东台市律师了解一下http://www.dtsls.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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