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磅!国内首次立法,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 三 )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 , 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 , 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 。 《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 , 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 , 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 , 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 , 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
但需要提醒的是 , 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 , 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 , 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 , 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 , 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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