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驻荷兰大使: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香港的繁荣稳定

6月3日 , 徐宏大使在荷兰《外交官杂志》发表署名文章《没有国家安全 , 就没有香港的繁荣稳定》 , 面向荷兰各界及各国驻荷使团 , 深入阐释中国在国家层面推进涉港国家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以充分的法理依据和严密的逻辑论证 , 有力驳斥对我质疑污蔑之辞 。 文章全文如下:
中国驻荷兰大使: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香港的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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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修例风波”以来 , “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勾连外部势力在香港频频制造暴乱 , 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 使中国的国家安全受到日益严峻的威胁 。 针对这一情况 , 5月下旬 ,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通过一项《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得到中国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热烈拥护 。 中国立法维护自己的国家安全 , 本是天经地义 , 纯属中国内政 , 然而 , 国际上却有少数几个国家无视广大中国人民的意愿 , 对此横加指责 , 个别国家甚至以制裁相威胁 。
大家都知道 ,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 , 国家安全都是其赖以生存的根本前提 , 是主权独立的重要体现 。 世界各国无论是实行联邦制还是单一制 , 都高度重视国安立法 , 概莫能外 。 其中美国制定的国安立法多达20余部 , 其覆盖范围之广、执行措施之严都令其他国家望尘莫及 。 各国都可以做的事 , 为什么在中国香港就成为问题了呢?
至于英国声称有权“监督”《联合声明》的落实 , 则是典型的殖民主义思想在作祟 。 人类历史已经迈入21世纪 , 肆意干涉他国内政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 一些国家仍试图通过曲解《联合声明》对中国香港事务指手画脚 , 这是严重违背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行径 。 英国应该深刻反思自己的言行 , 不要再就香港问题说三道四 , 而应顺应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正义呼声 , 尽快落实国际法院2019年就查戈斯群岛案作出的咨询意见 , 早日将查戈斯群岛交还毛里求斯 , 完成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进程 。
第二种说法是 , 国家安全的立法权已授予香港特区 , 属于香港自治权的范畴 , 而不再属于中央事权 。 这种说法纯属误导 。 国家安全与主权和领土完整密切相关 , 在任何国家都属于中央事权 , 这是不言自明的基本常识 。 香港现有法律对此也早有体现 。 例如1997年《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规定 , 香港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时 , 均应通报中央政府;如中央政府认为有关协助事项有可能严重影响中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 则有权对特区政府发出指示 , 特区政府应当遵行 。
必须明确 , 《香港基本法》第23条关于香港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 , 是给特区施加的一项宪制性义务 , 而不是赋予其一项排他性权力 。 国家制定国安立法并适用于香港特区 , 是主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固有权力 , 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 。 香港回归23年来 , 由于内外反中乱港势力的阻挠 , 香港特区一直没有完成《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立法任务 , 事实上使香港成为世所罕见的不受任何国安立法约束的地方 , 这是极不正常的 , 决不能持续下去了 。 正是在此背景下 , 全国人大果断行使立法权 , 弥补这一法律漏洞 , 实属必要和刻不容缓 。 全国人大的立法与《基本法》第23条并无冲突 , 香港特区仍需履行依《基本法》第23条承担的责任 , 尽早完成本地立法 , 与全国性立法相配合 , 形成在香港特区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保障 。
第三种说法是 , 由北京立法并在香港设立国安机构 , 将会限制香港的人权与自由 , 损害香港高度自治 , 导致“一国一制” 。 这种担忧完全是多余的 。 首先 , 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 是中国自主选择的基本国策 , 而不是任何外国强加给中国的 。 没有任何一个外国比中国更希望香港保持长期繁荣稳定 , 更希望“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 制定涉港国安立法 , 只会使“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 而根本不会影响“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独立的司法权等 , 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等各项权利和自由 。 其次 , 全国人大决定明确指出 , 将要制定的涉港国安立法针对的仅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 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 。 从事这些活动的人毕竟只是极少数 , 只要不去从事这些活动 , 就没有什么可担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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