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境外走私巨蜥并售卖:系累犯,一审被判刑九年半

6月3日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并售卖巨蜥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曲某因走私并售卖巨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9万元 。
曲某 , 男 , 山东人 , 31岁 ,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法院审理查明 , 2015年上半年 , 同为“爬友”的曲某通过“爬行天下”论坛认识杨某 , 二人经商议决定向马来西亚卖家TEN邮购巨蜥入境并销售牟利 。
三人形成贸易链后 , 由TEN负责在境外组织货源 , 采用伪装封包、伪报品名方式邮寄至境内 , 由杨某负责提供假名字、假地址、非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用于收取该包裹 , 并通过杨某的银行账户向TEN支付货款 , 收到货后由曲某和杨某共同在国内通过论坛、微信群等方式寻找买家进行销售 。
2015年9月30日 , 曲某与杨某向TEN购买5只巨蜥 , 被温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 。 工作人员打开包裹时发现 , 每只活体巨蜥先用袜子装好放于粉色透气塑料盒内 , 盒外再用锡纸包装 , 锡纸外还缠了一圈外文包装的袋装方便面 。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该5只活体巨蜥为泽巨蜥 。
男子从境外走私巨蜥并售卖:系累犯,一审被判刑九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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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 , 曲某与杨某再次向TEN购买1只巨蜥 , 该包裹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包装 , 被济南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 。 经鉴定 , 该巨蜥为萨氏巨蜥 。
【男子从境外走私巨蜥并售卖:系累犯,一审被判刑九年半】曲某并没有就此收手 , 开始出售走私来的巨蜥 。 2015年9月初 , 曲某在微信群里拍卖三只苏门答腊巨蜥 , 买家孙某以1300元购买了一只 。 2015年10月 , 杨某通过微信和买家顾某联系 , 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将一只蓝尾巨蜥出售给顾某 。
根据法律规定 , 泽巨蜥、萨氏巨蜥、苏门答腊巨蜥与蓝尾巨蜥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 属严禁贸易的物种 。
男子从境外走私巨蜥并售卖:系累犯,一审被判刑九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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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曲某因走私并售卖巨蜥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 2019年9月18日 , 曲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曲某结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 , 情节特别严重 , 又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 应予并罚 。 曲某系累犯 , 应从重处罚 。 鉴于曲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 可予减轻处罚 。 据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 做出上述判决 。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 逃避海关监管 , 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 而“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 , 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 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巨蜥等均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走私濒危活体巨蜥仅1只即可入刑 , 4只以上即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 非法出售活体巨蜥2只以上即可视为“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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