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必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存在“无权处分”,基于动产“持有”的权利表征,和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第三人基本上都是”有权“占有,可以说无权占有基本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占有和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中两类特殊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中对物权变动更多要求的是动态的,比如”交付“和”转移登记”。占有制度本身对善意取得的影响而言,交叉考虑的意义并不大。
■网友的回复
显然不是。随便举个栗子:甲把相机借给乙,乙到期不还,构成无权占有;乙将其以合理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丙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没有无权处分不谈善意取得。占有的权利外观(或者登记错误)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没有权利外观不构成善意取得。但无权处分和占有加起来并不一定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和善意取得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前面是无权占有善意取得,再举个无法善意取得的栗子:乙偷走甲的相机,构成无权占有;乙将其以合理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丙不能善意取得。
■网友的回复
这么说吧,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无权处分或者无权占有人处分一般构成善意取得,但是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有几个例外。物权法107条有,占有脱离物,即盗脏,遗失物等,是无权占有,转让时为无权处分,即使以合理的价格将占有的脱离物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善意受让人也不能善意取得,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两年内有权请求返还。还有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不存在无权处分,还有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等,转让合同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不知道你懂了没
■网友的回复
这个问题比较大,不敢说能把这个问题说明白了,就个人的看法给题主一些参考。PS学习了法律以后,所有说的话都不敢过于绝对了,问题中这样“必然不”的用词我一般也不用。常见的无权占有是对遗失物、盗赃物的无权占有,以遗失物为例,甲拾得乙所有的电脑一台,甲将电脑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支付合理对价并交付。乙知道甲、丙之间的交易,两年内未向丙主张返还原物。按照《物权法》107条规定,此时丙取得电脑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为善意取得?该种情况下,甲无权占有无疑,丙之取得所有权个人倾向于适用善意取得。此种看法也值得推敲,丙之善意取得能否构成需由乙的行为确定,乙两年内向丙主张所有权,则丙不能取得电脑所有权。如有不对,请指正。
■网友的回复
不对,无权占有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样可以善意取得
【无权占有,必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好吧我上次的回复太简单了 ,无权占有是前提只有无权占有才讨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才区分善意受让人,恶意受让人。有权占有根本就没这问题好么..... 你要说无权占有必然不构成善意取得,那善意取得怎么出现?根本就不存在嘛!毛之不存,皮将焉附?
■网友的回复
甲的车卖给乙并以占有改定交付之,但未登记,然后甲又把车卖给知情的丙,完成现实交付,丙又把车卖给不知情的丁,完成过户登记。问:车是谁的?答案是乙取得所有权,丙丁不可主张善意取得。丙不能善意取得好理解,丁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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