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检察|措美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首例不起诉案件


山南检察|措美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首例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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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检察|措美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首例不起诉案件】近日 , 措美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这是措美县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首例不起诉案件 。
2020年4月 , 被不起诉人洛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准备回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 民警对洛某某进行血液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79mg/100mL,已超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
洛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犯罪事实 ,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 有悔罪表现 , 自愿认罪认罚 , 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 在律师的见证下 , 洛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措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对洛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该案的办理是措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益尝试 , 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 , 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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