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杀中华鲟欲自行食用,这人不仅获刑还得赔钱
6月3日 , 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长三角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案件 , 在上海市崇明区法院开庭审理 , 上海铁检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 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 被告人邢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5000元 , 同时需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所造成的国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 , 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
2019年8月6日15时许 , 邢某驾驶自购渔船从江苏省启东市连兴港出发 , 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 , 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实施无证捕捞 , 并使用机轮劈水网进行拖网作业两次 , 捕获花鲢、鲈鱼及一只疑似中华鲟个体 。 邢某将上述渔货物从拖网上取下时 , 发现该疑似中华鲟个体无活力但尚未死亡 , 即将其连同其他渔货物一并放入船上冰柜内进行冷藏 , 欲自行食用 。
8月7日凌晨3时许 , 刑某将船只停靠在崇明区陈家镇奚家港闸口处时被渔政部门查获 。 经DNA及年龄鉴定 , 涉案中华鲟死亡个体全长60厘米、重1.87斤 , 年龄约为1龄至2龄 , 系幼鱼 , 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据了解 ,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 上海铁检院与侦查机关、渔政执法部门、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司法鉴定部门密切配合 , 通力合作 , 自案件初期即介入引导侦查工作 , 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 , 厘清案件事实 , 分析犯罪构成及证据标准 。 在对涉案中华鲟身份进行确认过程中 , 借助基因测序技术 , 确定涉案中华鲟的血统;多次走访价格认证机构 , 就中华鲟的整体价值进行咨询沟通;到崇明区渔政管理检查站及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就中华鲟的情况进行走访调研 , 明确中华鲟具有重要的自然价值 。
来源:检察日报
【非法捕杀中华鲟欲自行食用,这人不仅获刑还得赔钱】文字:林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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