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漯河通报5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这家公司被罚了80万元!( 二 )


2019年4月23日 , 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 , 舞阳县太尉镇欣鑫养殖场养殖废水未经处理 , 通过私设的管道排入养殖场西边幸福渠内 , 后经检测其废水超标 。 调查时 , 当事人认为养殖废水没有多大的危害 , 周边也没有居民 , 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 。 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执法人员耐心给当事人做工作 , 告诉他污水在没有达到排放标准前是不能向外排放的 , 排放污水虽说对当地不产生污染 , 但排入渠内会对下游产生污染 。 通过讲解 , 当事人认识到了该行为的危害性 , 当场拆除私设管道 , 并愿意承担造成的损失 。 2019年5月7日 , 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 舞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5月22日对该养殖场直接负责人杨某某实施行政拘留十日 。
6月13日 , 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 对该养殖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款于2019年6月26日到位 。
五、源汇区漯河万安康复医院废水直排案
2019年4月30日 , 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件 , 对漯河万安康复医院进行现场检查 。 检查中发现 , 该医院下水道有一根排水管直接向城市管网排水 , 未如实反映情况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 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 提供必要的资料 。 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责令漯河万安康复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五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漯河通报5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 这家公司被罚了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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