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发布!银保监会新增中止、恢复审查程序 明确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听( 二 )


银保监局在银保监会授权范围内 , 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 银保监分局在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授权范围内 , 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
第三条 银保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 , 从其规定 。
第四条 银保监会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及银保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 , 业务许可事项 ,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 , 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行政许可:
(一)由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其中一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二)由银保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 报送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
(三)由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 报送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四)由银保监会受理 ,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第八条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为当面递交、邮寄或电子传输至银保监会办公厅、银保监局办公室或银保监分局办公室 。
申请材料中应当注明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邮寄地址 。 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 , 经办人员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合法身份证件 。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出示合法身份证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 , 受托人还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
第九条 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 , 申请人应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 并提交受理申请书 , 简要说明申请事项 。
前款提交的申请材料的主送单位应当为决定机关 。
第十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 , 受理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 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职权范围的 , 受理机关对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 , 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 , 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 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 ,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 受理通知书应注明接收材料日期及受理日期 , 接收材料日期以接收完整材料日期为准 。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 , 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
(二)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 ,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 , 受理机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 应当自补正期满后5日内 , 或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 。
第十三条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 , 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 , 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请 。 受理机关应在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第十四条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应由受理机关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 并由受理机关交予、邮寄或电子传输至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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