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可以不还钱?个人破产制度来了!| 法治课( 二 )



当前 ,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已经驶入快车道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
明确提出 , “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体系 , 健全破产制度 ,
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 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正在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 浙江温州等地已经开始了个人破产方面的相关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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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 , 温州中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 通报中称 , 债务人蔡某由于没有清偿能力 , 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 。 同时 , 当地法院还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 , 要求蔡某在信用恢复之前 , 禁止其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 禁止其担任营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不过 ,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也让人们担心 , 会不会有“老赖”更加逍遥法外 , 通过假破产来真逃债?

对此 , 深圳的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一是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 , 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 , 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 , 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 , 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 , 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三是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四是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 , 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五是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 , 即在免责考察期内 , 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 , 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 , 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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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构建起一道道防护网 , 极大压缩了债务人“假破产、真逃债”的空间 。

让诚信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 , 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根本宗旨 。 而这 , 又需要我们不断完善诚信社会的体制架构 , 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来倒逼信用制度建设 。 如何防止好经被念歪 , 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 。


作者:光明日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靳昊
图片:网络
责编:王远方
编辑:常莹 张永群 吴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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