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药神"案二审宣判

原始标题:江苏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从“销售假药”改判“非法经营”江苏"药神"案二审宣判
江苏省连云港市6月3日中午发布消息称 , 6月2日 , 江苏连云港15人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而获刑的“销售假药案”二审宣判 。 此前连云港中院一审认定15名被告犯有“销售假药罪” , 江苏省高院对林永祥等15人销售假药案二审改判 , 被告人的罪名由“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 刑罚均有所减轻 , 另有1人被判无罪 。 此案主犯林永祥的刑期从6年3个月被改判为5年 , 罚金由180万元变为10万元 。林永祥等人被控从印度购买抗癌药后在国内加价销售 , 系有药效但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仿制药” , 与电影《我不是药神》中所涉及的相关药品来源一致 , 因此该案被称为现实版“药神”案备受关注 。[详细案情]林永祥为香港得宝利公司法人代表 。 连云港中院查明 , 2011年到2014年7月间 , 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 , 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他人购进大批“吉非替尼”(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又称“格列卫”)、“盐酸埃罗替尼”(又称“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又称“多吉美”)等药品 , 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 , 加价销售 。 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间 , 林永祥与印度人ANKIT约定 , 由林永祥作为其代理人 , 向中国大陆销售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等药品 。 后林永祥联系被告人何永高、韩柏龙等人 , 由ANKIT在印度将上述药品运到香港 , 再由林永祥安排他人将药品夹带到深圳 , 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何永高等人 。 案发时 , 林永祥等人通过上述渠道销售“易瑞沙”等药品获利共计350余万元 。 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 , 上述药品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 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 ,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中 , 未查询到我国进口印度生产的上述药品 , 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一审中 , 连云港中院认为 ,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 应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 , 应按假药论处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上述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所称“假药” 。 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 为牟利而对外销售 , 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 2018年9月 , 连云港中院一审判决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 , 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 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 , 3人免于刑事处罚 。 一审宣判后 , 有6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 , 提出上诉 。2019年12月1日 , 我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后生效实施 , 根据该法 , 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的行为已经不能再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 在此情形下 , 同年12月9日 , 江苏省高院同意了林永祥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 。 6月2日 , 江苏高院通过网络对该案二审宣判 , 法院审理认为林永祥等15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非法经营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 其中林永祥等10名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 , 情节特别严重;同时 , 被告人曹旋昌非法经营数额不满10万元 ,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定 , 张旭、林永祥等3名被告人将境外药品运入或购入境内 , 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 属于主犯 。 江苏省高院二审指出 ,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 因二审期间法律修改 ,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假药罪予以改判 , 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等 , 作出相应判罚 。 最终 , 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 以非法经营罪对12名被告人宣告刑罚 , 对1名被告人宣告无罪 , 2名被告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 第一被告人张旭的刑期由6年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5年 , 罚金由290万元变为10万元;第二被告人林永祥的刑期由6年3个月改为有期徒刑5年 , 罚金由180万元变为10万元 。(总台央视采访人员 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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