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私募业绩报酬计提不能再乱来!新规征求意见,计提基准、比例、时点频率等全面规范,报酬( 二 )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点;
(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进行分红时;
(三)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四)私募基金清算时 。
从赎回权利来看 , 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 在封闭期内的分红时点计提业绩报酬 。 除基金清算时及前款规定情形外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时点只能对拥有赎回权利的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
从计提频率来看 , 私募基金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三个月 。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不短于六个月的间隔期 。
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同一段封闭期内的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时点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一年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 , 不受前款间隔期的限制 。
对于分红时计提也有特殊规定 , 分红时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应高于当次分红金额的60% 。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约定业绩报酬金额占当次分红金额的比例不高于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的 , 应至少于分红除权日前十个交易日告知投资者并说明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
从对估值公允性的特殊规定来看 , 若私募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50% , 或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在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包括但不限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违约债券、已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新三板股票、非上市股权等)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应预估和计提业绩报酬 。
从预估业绩报酬来看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披露日、定期报告日及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 按照"虚拟清算"原则预估业绩报酬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 , 若预估业绩报酬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 , 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 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预估业绩报酬 。
过往主要存在三类计提法
值得一提的是 , 此次中基协在《征求意见稿》通过对计提基准、计提比例何计提时点的统一 。 确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 , 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 , 同时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
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 , 对业绩表现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提取的管理费 , 目的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承担适当风险 , 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收益 , 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
据了解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投资运作特点和投资者结构的不同 , 可能会采用多样化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 按照计提基准的不同 , 计提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类:
1、高水位法 , 计提基准为基金历史高水位 , 业绩报酬计提基数(以下简称"计提基数")为基金管理人取得超过历史高水位的绝对收益;
2、业绩比较基准法 , 计提基准为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 , 计提基数为超出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
3、门槛收益率法 , 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 , 即门槛收益率 , 计提基数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 。
【报酬|私募业绩报酬计提不能再乱来!新规征求意见,计提基准、比例、时点频率等全面规范,报酬】不过 , 由于每一种方式都有一定的劣势 , 可能导致投资者不理解或发生争议的情形 。 业内人士指出 , 从国内外业绩报酬计提现状来看 , 业绩报酬提取的模式和方法决定了管理人和投资者利益划分边界 , 由于提取模式各异、提取频率不一 , 再加上投资者构成不同 , 市场环境的千变万化 , 可能形成不同的业绩报酬提取和支付模式 , 部分情况下会造成有失公允、有悖受托人职责的情形 。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行业提供具体实践指导 , 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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