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交警|漯河:12分竟这样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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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17时许 , 一辆小轿车行驶至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勾王坡李村交界处时 , 与一辆停放在前方的蓝色电动三轮车相撞 , 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驾驶员驾车直接离开现场 。
经侦查 , 临颍交警大队迅速锁定嫌疑车辆 , 并将该车车主传唤至大队 , 该车车主刘某某对其驾驶豫KLL***吉利牌帝豪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
最终 , 交警大队对刘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 , 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 , 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 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 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
【漯河交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 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 ,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 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 , 应当标明位置 。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
编辑:李亚东
【漯河交警|漯河:12分竟这样没了!?】审核:张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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